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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潮流而动抑或逆之——也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全球证券交易所纷纷向公司制转变的世界潮流,我国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何去何从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与会员制相比较,其实公司制更能保证交易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能更有效率地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也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选择公司制有助于改变我国证券交易所准政府职能部门的地位,增强证券交易所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平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股东利益与公众利益、商业职能与公共职能的冲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地位的应用和选择恰当的自律监管模式来解决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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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球证券交易所方兴未艾之“Demutualization”改制潮流,在阐述“Demutualization”内涵及各国实践、成因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对传统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督机制造成的影响及各国相应变革措施,并着重阐述了处于法律混沌形态的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改制取向及自律机制之重构建议:这包括应明晰产权,政府对交易所参股10%为宜;创新自律监管机制,可实行沪深交易所交叉上市,引进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董事、设置自律法规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等;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之间合理配置好权限,共同编织好证券监管之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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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严重不足,自律监管形同虚设,无法适应国际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自律监管能力的缺失,同时也是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的缺位。尊重交易所独立法律人格,还原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固有权利和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构建有利于其开展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是提升我国证券交易所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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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纷纷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变成营利性的公司。不管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的框架应当确保交易所能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0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2004年和200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提出了交易所公司治理的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宗旨均是提高董事会和自律监管的独立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不同于美国的交易所,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增强交易所自身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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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89-97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对会员的管理属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行为不服,应当寻求何种救济,尚存争议。结合法律形式要素、参与要素、自行负责以及固有事项等四个要素进行考量,证券交易所属于功能性自治行政体。在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元分立体制之下,根据重要性理论,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引发的争议,应允许会员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般的会员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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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各种教材都提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体之一,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集中统一监管相互补充作用的自律监管作用。但是是这样的吗?证券交易所是当然的自律监管主体吗?笔者试从下列角度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各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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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已成浪潮,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面临着体制转轨与迎接竞争的双重挑战。在制度选择上,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坚持公司制的方向。在改制过程中,应该防范利益冲突,并处理好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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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是金融兼业经营不可避免的弊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表现尤为突出。通过对西方国家“中国墙”制度的介绍,提出中国证券业应当引入“信息隔离”制度以加强自身的自律监督机制,防止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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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益法学是德国的一个社会法学流派,它关注法律的解释,批判概念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方法论上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平衡,调整利益冲突,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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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所的治理结构是实现交易所效率的关键所在。在国外公司化的交易所已是大势所趋。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也为我国证券交易所走公司化之路预留了制度空间。公司制期货、证券等交易所在克服传统交易所产权不明等弊病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矛盾: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市场公平效率的平衡、交易参与者与交易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将构成运营与监管的利益化冲突,这些问题都急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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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状态不佳,面临严重经营危机时,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目标函数的驱动下,其利益冲突样态也发生变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利益冲突根源在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立法机关应重新审视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探究其存在的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以重整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为核心重构破产重整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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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做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冲突原是政治学概念,加拿大政府首先把它用作反腐败法律术语,意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许多国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治理腐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参考借鉴。国外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做法国外学术界和政府机构认为,公职人员必须百分之百地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不得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为此,必须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任何实在或潜在的冲突。为了防止利益冲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加拿大政府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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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在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界定都十分模糊,这导致了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不但影响了交易所自律功能的发挥,也使得自身不堪重负,监管效率下降,无法承担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任。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对于完善市场的监督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没有自律传统的证券市场而言,首先清楚的界定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权限并严格的执行就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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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各利益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尤为突出。利益冲突不仅不利于各个主体利益的充分实现,而且制约着公平、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如何协调平衡多元利益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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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的社会问题,核心问题是控制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冲突。鉴于现阶段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已是必然。实现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公平立法确立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地位,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社会利益的流向,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用公正司法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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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共管理不再由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大权独揽,未经公法授权的私人机构亦能占据一席之地。一些机构的公法职权与私法职权界限日渐模糊,导致难以判断这类机构实施的行为究竟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范畴。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即属于此种情况的机构。叶伟钢诉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新加坡高等法院通过此案确立了司法审查中的渊源标准与实质标准。即使决策机构未经公法授权,但只要该机构在事实层面上履行了公共职能,其决策就可能需要受到司法审查。叶伟钢诉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讨论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行政可诉性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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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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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二、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三、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博弈与制度演变的关系驰名商标由于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高品质以及彰显出一定的文化内涵,成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正是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也会反过来影响上述主体的利益关系。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预示了驰名商标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这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过程。在当下中国,随着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由弱到强,驰名商标的私权利益呈现出过度扩张之势。驰名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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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政与民生主义——以“杭州市停车新政”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的过程。服务行政以有限政府为其角色定位,以管制和服务并重为其行政使命,以公众参与为其治理特点。在利益多元的现实条件下,服务行政应当变革传统的治理方式,通过增强政府协调利益冲突能力、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及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等途径平衡利益冲突,保障社会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