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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但由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保护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利益方面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本身存在着固有缺陷.因此,我国新的合同法为有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起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符合我国经济现实状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固有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不过,与大陆法系各国的相应制度相比,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往往部分或全然无视其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应制度的区别,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制定法为基础,在理论上阐述这一制度,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准确适用。一、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分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大陆法系各国学者通常将不安抗辩权界定为: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立法者在考察了国外两种制度后,取其精华,从而设计了本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5.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异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效地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8.
新《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它适当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各自优点,从而创立了有我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可谓立法上的一大创举。但它同时也有自己的缺陷,如法条矛盾,规定比较僵化等等,这一切都有待于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由于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所区别,因此,我国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也区别于其他国家。具体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它包括阻止对方请求、违约免除权、为对方设定不真正义务以及解除合同权等。  相似文献   

10.
张璋 《法制与社会》2010,(13):50-51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1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在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预期违约制度中合理的因素。这样,一方面保存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大陆法传统,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中的先进经验。本文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程序预期违约的认定、法律特征及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以求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正确行使。 一、预期违约及法律特征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辨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差异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效地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14.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制度的完善,更开拓了一个民主司法的新篇章,虽然来自于大陆法系,借鉴于欧美法系,但是我国不安抗辩权更是有着与之不同的细微差别,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发展。  相似文献   

15.
王晓龙 《特区法坛》2002,(70):11-14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相似文献   

16.
成杰 《中国司法》2001,(3):34-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17.
李祖华 《行政与法》2005,(12):116-119
期前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明确引入了期前违约制度,然而,对我国《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对比分析,论证了《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姚军兰全军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许多学者专家通过比较对未来我们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两利相较取其重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笔者认为,应该换...  相似文献   

19.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传统大陆法不安抗辩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将两种制度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急需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20.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特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使得二者难以区分。文章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深入分析,阐述了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分析,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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