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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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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松涛 《新疆人大》2013,(12):34-35
笔者认为,仅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罢免由其任命的局长职务,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局长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故人代会当然有权罢免其局长职务。  相似文献   

2.
县级法院正在进行机构改革 ,原先的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那么 ,新成立的执行局正副局长之职要不要人大常委会任免呢 ?现行的做法是由组织部门内审 ,法院系统内部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 ,人大没有介入 ,也未履行任何法律任免程序。笔者认为 ,此种做法 ,有违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任命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职务” ,尽管现行组织法未提…  相似文献   

3.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4.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就是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代表是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先决条件,失去了代表资格,也就必然失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届常委会“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但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代表的任期是“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众所周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只是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几天后,才选举产生。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新…  相似文献   

5.
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须经法定程序确定,组成人员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法定条件。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常委会的决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产生、依法行权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对甘肃省陇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新设立的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阿拉尔市人大代表15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9名图木舒克市人大代表14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17名  相似文献   

7.
据《中国海洋报》去年7月24日报道:"中共龙口市委日前已作出决定,免去该市环保局孙清波局长的职务,……"读罢这一消息,联想到平时在其他报刊上也每每见到党委直接任免本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政府有关组成人员的消息,感到很想说几句话。第一句话是,这些地方党委应该懂得由自己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第10项职权是"根据  相似文献   

8.
王刚 《人大研究》2002,(4):27-29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十、十七、二十六、四十四条有“政府组成人员”这一概念 ,第五十六条有政府由什么职务的人组成的规定 ,按照法律条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义理解 ,似乎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界定并不难。然而 ,实际工作中 ,各级各地的做法不一、范围不同 ;正在进行的市州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又改变了以往的做法 ,要求各级政府统一设工作部门若干个。这样 ,一些地方对哪些人员属于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 ,感到困惑 ,难以界定。本文拟对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界定的几个误区和困惑 ,产生难以界定的原因以及如何准确界…  相似文献   

9.
<正>赋予主任会议人事任免议案搁置权,不仅越权,且于法无据。我国宪法第99条、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明确规定,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构人员的职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换句话说,选举或者任免某一职位的领导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集体决定的,与主任会议没有关系。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主任会议的职权是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处理常委  相似文献   

10.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目前,个别地方的人民政府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甚至是副主任,聘为人民政府的行风评议员。这显然是有悖于《地方组织法》这一规定的。这种聘任,无疑是将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置于行政机关领导的安排之下而去实施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结果:不但影响人大常委会行  相似文献   

11.
一是"法定"列席的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十分明确地表明,以上人员不是可列席可不列席,而是一定要列席。其目的是让这些对象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解答代表可能提出的一些问题。这有利于他们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二是"决定"列席的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就是说,除政府组成人员及"两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 ,有些地方在政府首长提名的部分政府组成人员人选 ,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后 ,往往直到届满不再重新提请任命 ,使这些部门负责人长期缺位 ,而另由党委任命该部门的党组负责人长期主持工作。这使很多人思想上产生疑虑 :这种做法是否适当 ?政府组成人员的职权能否长期由未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代行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 ,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对保障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  相似文献   

13.
滕修福 《新疆人大》2013,(10):35-36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监督法没有限定“会议期间”。虽然说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质询案,限定在“会议期间”。但是,之后新出台的监督法就没有了这一限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的规定似有不妥,其理由是:一、地方组织法第41条中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这里告诉我们:常委会组成  相似文献   

15.
全芸辉 《公民导刊》2013,(10):47-47
<正>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  相似文献   

16.
慎闻 《人大建设》2001,(12):38-39
《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对象、人数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不能突破法定名额;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存在着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一、存在着行政机关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当做法。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这里所指的职务虽然没有指明是正职还是副职,本人理解应当包括副职。然而在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安排有行政机关的副职,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原因可能是对地方组织法中相关条款理解的偏差;也可能是缺乏合适的人选不得已而为之;也不排除是对某些干部的照顾。尽管这些行政副职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范围,但人大常  相似文献   

18.
简讯     
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于9月22上午举行了一场特殊的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是26名拟提请任命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领导人选。此次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试题由人大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软件中随机抽出。据悉,此次考试成绩将在常委会审议任命时公布,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七站八所”负责人列席乡镇人大会议不妥,但有必要旁听。1995年地方组织法第三次修正时,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相似文献   

20.
代表议案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机关、团体,在法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提出。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其代表职务已终止。因此,上届人大常委会无权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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