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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某(女)因颅内出血而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抢救陈某用光了所有积蓄,万般无奈之下,丈夫潘某愿将其与陈某共有的一间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救治陈某,银行需潘某提供有法定代理权的有效证明,潘某随即向我处申办公证.我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潘某是关系人陈某的丈夫,是关系人陈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但因种种原因,潘某向银行贷款未成.潘某转而以转让其与陈某共有房屋的方式为陈某筹集医疗费,并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收取买方定金5.5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潘某和买方向我处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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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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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免付抚养费,法律不承认。离婚后前夫向前妻讨要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但前妻拒不履行并起诉向前夫追偿,法律不支持。夫妻协议离婚免妻抚养费现年35年的卜丹妮是江苏省镇江市人。200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卜丹妮与年长自己5岁的董文卿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2003年3月,两人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同年,她生下女儿董璐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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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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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或子女抚养案件的执行中,往往涉及到一方当事人需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的问题,即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未成年子女将与一方当事人共同生活。随着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也会涉及这个问题。对于涉及子女人身的民事案件能否强制执行?应该如何强制执行?这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遇到的一个十分普遍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在此略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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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九八二年《法学杂志》第六期刊登的《这个孩子判归谁(这种提法不妥,应改为归谁抚养)才合适》一文后,我认为这个孩子应判归小红抚养。一、小孩与老夫妇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收养,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双方目愿,并达成收养协议;二是须办理合法手续。然而,小田不仅事先未征得小红的同意,把小孩偷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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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王平和李丽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因王平有过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房产证下来后为女方办理过户,之后女方按照市场价给男方10%的房屋折价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车辆折价款4万元;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房子一直由王平持有。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其非但未依约把房子过户给李丽,还把房子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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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未成年人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并形成民事诉讼时,因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就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监护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就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无法商量也无须商量。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但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却并不等同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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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陈某夫妇生有两个儿子,双方想再要一女孩,但自己又不可再生,便几经周折于1996年初私自抱养了一名私生女婴取名陈琳。当时,街道办事处以陈某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陈某夫妇罚款5000元。不久,陈某夫妇为陈琳购买了城市户口,对此,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了有关证明。谁知陈某夫妇自1997年起,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双方均提出离婚。对家庭财产分配和两个儿子的抚养已达成一致协议,但双方均提出不要女孩,遂诉至法院。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殊在于陈某夫妇是在既不符合收养条件,且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私自抱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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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在调解离婚案件中,违法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先做调解和好工作,女方仍坚持要离,男方仍不同意.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提出独自抚养子女,不让男方负担抚养费,并在家庭财产上优先照顾男方.男方见女方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希望,而且在别的条件上作了让步,也就同意离婚.承办人认为,虽然女方独自抚养小孩会有一些困难,但这是她的自愿,况且双方已达成了协议,遂出了离婚调解书.离婚后没多久,女方就提出申诉,要求男方负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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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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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颜某 1990年 9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颜某于 1991年 9月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后撤诉。 1992年 5月 18日,颜某生一男孩,双方为其取乳名“小凯”。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颜某于 1992年 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时双方的婚生子没有登记户口,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确认孩子“杨凯”由女方抚养;杨某每年 12月 16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生活费 4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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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对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进行了讨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见到一例在我们讨论中尚未充分阐述的问题,现报告如下:
陈某,女,27岁,文盲,残疾人。1999年5月31日晚,陈的丈夫向民警电话报案,称其妻陈某被邓某强奸,邓已外逃。当天,民警询问了陈某,陈某讲述了与邓某发生性关系的经过。陈某说,邓骗陈说有话要对她说,陈走到邓家大门口邓就将她拉进去,并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并收集了物证,证实当时确实有两性关系发生。6月15日,邓某到派出所投案,邓称,5月31日下午,陈某对他说:这几天做梦,天天都和你在一起。还主动邀请邓到自己家里去。邓说:我不去,要不你来我屋里。陈某从后门进入邓某家,两人在床上发生性行为。6月16日,某市精神病院对陈某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引用了陈的证言,并认为陈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卫能力”。7月27日,沙洋县公安局发出对邓某涉嫌犯有强奸罪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引证了某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结论。9月5日,邓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事件过程属于通奸性质,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并出示同村28名村民的证明,证明陈某是正常智能的妇女,炒菜好吃,认为邓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实属通奸。由于性行为发生时只有两名当事人,无任何旁证。检察机关对事件的经过难以认定,试图通过性自卫能力重新鉴定,以决定事件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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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4年2月1日李男起诉赵女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间、橡胶树400株归赵女所有,债务1600元由李男负责偿还,摩托车一辆归李男所有;3、两个孩子均由赵女直接抚养,李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依法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