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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权。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当前,监督司法工作已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加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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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是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历史上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必将有力地推动全省人大的各项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法治社会,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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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 ,既有宪法和法律的概括授权 ,又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也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此可见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全方位的 ,不仅包括宏观意义上对其整体执法活动和全面工作的监督 ,而且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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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保证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是发展、健全人大制度,实现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本质特征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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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岳具才,张凤鸣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然人大的权力直接来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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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6)
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要使监督到位,首先必须认识到位,提高对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必然性和不可替代性。就整个国家监督体系而言,这是法定的权力,不是可监督可不监督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定的义务,不是可接受可不接受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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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关系。4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忠实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审判权;只有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失误与偏差,坚决清除法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确保为法清廉,坚持严肃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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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人大机关作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物化形式和有形载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必须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这既是做好人大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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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大内务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证明,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应奏好科学选题、组织视察、跟踪问效"三步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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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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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手段。几年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总结接受监督的途径,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提高审判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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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确认"赔偿的最终机关是法院赔偿委员会。但在实践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按照"任何人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理原则,必须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这个监督权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是立法权的延伸。实施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某些环节上的专横和独断,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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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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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加强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保证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是发展、健全人大制度,实现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本质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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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开展财经监督工作的探讨赵世选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财经工作的监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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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自身职责出发,把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城区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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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行动,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保证人大对法院工作支持的有效途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应尽的义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不断增强,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人民法院的活动准则。这些年来,我市各级法院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