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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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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建构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公私部门一体调整的宣示性立法模式,目前既无法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足够的规则指引,也未充分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公共部门相对私人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特殊性,还要兼顾数字政府在技术和治理这两个层面的革新,进而制定专门规则。风险规制模式不仅是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为一体调整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通过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当运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化解释与调适,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价等风险规制机制的灵活运用,以及合作治理、独立规制机构、技术治理、回应治理、试验规制和软法之治等风险规制策略的共同配合,建构以风险规制为导向的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我国未来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3.
美国信息隐私立法透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齐爱民 《时代法学》2005,3(2):109-115
美国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在公领域,实行分散立法模式;在私领域,美国选择了行业自律模式,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美国制定信息隐私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基本思路是力求在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信息隐私权是美国信息隐私法上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随着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产生的,指个人针对其信息所享有决定权、支配权和控制权。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总被引:31,自引:2,他引:29  
20世纪70年代美国公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德国黑森邦1970年的资料保护法分别拉开了美、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序幕,随后有二十多个国家相继完成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在1980年OECD通过《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国流通指针》后,欧洲议会、欧盟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先后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约、指令和指南,这些国际文件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迅速推向了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要旨,固然在于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故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另一要旨是规范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个人信息的跨国流通。本刊推荐的这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建议稿》挣脱了美国分散立法模式的束缚,取法德国模式进行统一立法,较好地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同时,扬弃了美国的隐私权理论而将权利基础定位在人格权理论之上,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找到了适合我国法律体制与人格权观念的立足点。在国际贸易方面,做到了既兼顾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又加强了我国对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张硕 《法制与经济》2013,(12):25-26
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及其高速发展,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而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相关的立法规定少,导致网络上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又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文章结合国外的规制模式,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总结出目前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及其他规制措施。旨在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并为立法提出具有理论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3):32-39
指纹信息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触物留痕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有敏感与一般之分,前者受隐私权保护,后者可成为财产权客体。指纹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但隐私公开在信息社会下具有相对性,即在特定领域内公开并不意味着在任何领域均公开,所以指纹搜集并不必然侵害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对其限制须受公法规制,即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指纹搜集缺乏相关授权法律,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未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未必符合比例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补足指纹考勤等信息利用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7.
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并存的新时代所产生的新问题,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显得力不从心:用户控制模式难以继续奏效,数据控制者的设定受到挑战,事后救济模式遭遇质疑,法律中心主义亟待拓展。对此,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隐私设计理论很好地回应了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获得国际组织及各国的高度认同,被誉为下一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举措。隐私设计理论强调事先积极预防胜于事后消极救济,主张从一开始就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通过设计嵌入系统之中,成为系统和商业实践运行的默认规则,给予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以实现用户、企业等多方共赢,这一理论可以为我国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工作提供重要借鉴参考。  相似文献   

8.
隐私权是以隐私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存在明显缺陷。法律系统论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构建隐私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10.
万玲 《行政与法》2012,(12):87-90
伴随我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在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当私法救济无法提供有效保障时,公权干预体现为国家相关公权力部门通过立法和监管提供政府救济。本文认为,应借鉴欧美法治国家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制定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规范,同时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以法定程序制约公权干预。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2,(1):117-131
司法实践表明,平台企业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着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由于主体性缺位而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私法或公法保护机制,竞争法的优势在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掌握到消费者隐私权侵害事实,有助于降低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成本以及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但竞争法介入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争议和制度短板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将与竞争法保护形成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从竞争法角度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补足介入隐私权保护的制度短板,健全竞争执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机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隐私权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1,(1):38-45
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凸显。《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保护规定,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但是,个人信息随技术变化还有许多方面不甚明确,适应这种变化的法律要求会不断提高。在《民法典》的视域下,不仅可以看到要保护哪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属性和实施保护的基本取向,还可以发现构建以《民法典》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进程。  相似文献   

13.
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 ,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相似文献   

14.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5.
申卫星 《政法论坛》2022,(3):89-102
作为计算法学的秩序概念,隐私、信息与数据具有体系构造与规范适用的双重意义。然而,三者在当下的权利话语中处于混乱无序的状况,由此引发了法律规制难题。为此,必须在严格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基础上,先对隐私、信息、数据在权利客体面向进行有序呈现,再在三者之上构造个人权利体系的差序格局。具体而言,隐私、信息、与数据分别处于事实层、描述/内容层和符号层,三者之上分别成立以消极防御为内容且保护相对严格的隐私权、兼具消极防御的保护与积极利用的信息人格权和数据所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位阶上高于作为财产权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这种数字时代个人权利的差序格局不仅可以为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够完善和充实计算法学的基本范畴并推动其科学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信息社会中人类生活的信息化、个人信息商品化、个人信息公用化、网络人格虚拟化等特征为隐私权的发展提供了时代背景并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具备了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涉及范围扩充、积极权能增强、权利相对化等,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手段,以应对信息社会中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隐私侵权问题严重、行为规范与伦理道德缺失等挑战。保护信息时代隐私权,既需要完善立法、建构隐私权保护的综合体系,同时还需要民众教育、技术开发、行业自律等环节的互相配合。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私权主体的侵犯,而且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信息技术的变革,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受到来自公共部门的侵犯。因此,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公法保护成为一个新的课题。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隐私权专门保护的公法文本。本文以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比较考察,提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公法保护的初步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19.
李思頔  陈晨 《财经法学》2018,(6):102-113
自然人提起的隐私权纠纷案件数量占信息抓取类案件总量的比例偏低,呈现“侵害规模大、胜诉比例低、诉讼动力不足”的特点。以北京法院1383份“App‘越界索权”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系统展示北京法院个人信息司法救济现状。着重关注《民法总则》颁布后,以隐私权为主的个人信息司法救济模式所面临的实务困境,并从司法实践入手剖析该种模...  相似文献   

20.
"人肉搜索"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与道德问题,几乎已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代名词。本文从民法角度,首先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分析了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侵犯。在此基础上,文中指出了我国隐私权立法滞后的现状。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在民法体系下给与隐私权专门保护、健全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注重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等措施来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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