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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旭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2)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2.
在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与自首交织时,应当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为原则;必须严格把握"被追诉前"的时间范围,将之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之前。在对行贿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标准体系中,犯罪情节是依据,悔罪表现是参考。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重点关注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分析与认定,加强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化处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行贿人退赔。 相似文献
3.
程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52-54
由于信用证本身的结算程序比较复杂、繁琐 ,信用证业务的进行受制于特定的商业、经济以及政治、法律环境的作用和影响 ,其整个运行过程必然会受不同国家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影响 ,从而可能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 ,以致不可避免地产生在信用证问题上适用法律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顾简兵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3):53-56
单位犯罪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面正确地学习、理解、掌握单位犯罪的有关实质性问题对依法惩治单位犯罪,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楼伯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96-100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者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只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属性统一到“主观要件”上,才能实现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周全性。只有当主观上不具备行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不按行贿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修改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龙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1):43-48
新《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刑事法律制定后 ,对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毒品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化的发展 ,现行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规定及惩罚不够明确 ;2、对吸毒行为没有给予刑罚处罚 ;3、未对非法提供制毒设备的行为给予处罚……。建议 :从毒品犯罪罪名、犯罪情节、财产刑、对付洗钱行为和易制毒物品种类方面 ,加强禁毒刑事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7.
龙艳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1):71-74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 ,易走向犯罪深渊 ,也易改造。因此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 ,应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 ,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8.
9.
邹志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3):91-94
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因此,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同时,从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来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来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10.
郭秀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11-13
近年来,绑架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本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绑架罪的认定、法律适用及容易与之相混淆的犯罪进行阐述,旨在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闫雨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80-8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或者地位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横向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来职位与地位对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2.
邓中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82-84
商业贿赂涉及到刑法中的八种罪名,这些罪名的法定刑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主刑规定的种类多且挂有死刑,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配置了明显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刑罚,对单位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自然人。商业贿赂犯罪的现有资格刑规定无法有效防控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3.
14.
商业贿赂犯罪实质上是商务活动中的行贿、受贿犯罪,其主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一定财物或其他利益;其主观要素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相当程度的“潜规则”,大量存在的商业贿赂,不但侵害各个行业的风气,而且已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现有的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所涉及,但是商业贿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仍不完善,不足以应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如何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是当前急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张鲲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53-56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7.
姜涛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1):127-136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现行有关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个人法益而展开的论述,存在明显的视角混淆。立足于不同个罪强调法益保护的个别化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忽视了受贿罪乃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分离并不具有制度基础,也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属性。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乃是民众对公务廉洁性的信赖,其要素包含国家机构运作能力、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决策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这种信赖都不会因个别的贿赂行为遭受损害,而是一种真实的累积效应。刑法用于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有限,避免信任滑坡就是刑法设置受贿罪的合法化根据。 相似文献
18.
论受贿罪的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牛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2):66-69,76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9.
何立慧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1):95-97
本文以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分别从商业贿赂的涵义、存在的根源、社会危害、治理对策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商业贿赂的根源在于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问题,并基于此,对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建议。① 相似文献
2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