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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导致人员伤亡,经公司一再质疑,李某才承认只是跟随他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却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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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李某为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合同工,1992年9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从1999年3月起李某经常感觉头晕、全身乏力,2001年1月9日晚突然晕倒在车间,后送医院急诊,医生诊断李某患有重度贫血症;建议:不能从事危险、繁重、夜班的岗位,且需较长期治疗调养。因此,李某向公司请了6个月病假。2001年7月10日该公司通知李某回原岗位上班,李某找公司领导要求调换白班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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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涉嫌诈骗罪,1998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市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李某多次殴打同监在押犯罪嫌疑人。3月3日,李某用拳头击打新入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胸部三拳。3月4日,李某又打了新入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两个耳光,用拳头击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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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活动[案例]:2007年7月,某纺织厂挡车女工李某因手术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息5个月的《疾病证明书》。该厂同意李某病假,并按规定发放其病假工资。2007年9月底,该厂发现李某在另一家纺织公司做工,原来李某想在拿病假工资的同时,在外单位打工赚外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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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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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销售员,工资为底薪1500+提成。五个月前,因前销售主管离职,而我在工作上表现突出,公司口头宣布由我接任,底薪上调到5000元.提成也涨了千分之二。我对此自然求之不得并当即走马上任,公司此后也已按新标准向我发放工资。近日,公司因我私下说过领导闲话,以双方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为由。强行要我回原岗位,并按原标准计发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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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2,(7):7-7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从招聘活动中发现,近年来有相当部分大三学生,甚至大二、大一学生,为积累就业经验,增强今后的就业竞争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频频出入招聘会,成为“试聘族”。如2011年我公司前往北京一家著名大学招聘技术人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是毕业生、对应专业。而大三学生李某仅仅为了增加面试经验,合理定位自己,以便日后真正找工作时能够从容应对,遂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伪造毕业证、专业后应聘。通过笔试、面试,偏偏被公司选中后,李某仍没有退出,反而继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李某超期半个月还未来上班,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说出原委.并明确表示其之所以应聘只是出于锻炼,根本就没有想过上班。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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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2013,(4):45
美乐宝:真是只为德国的婴幼儿生产产品德国奶业巨头美乐宝(milupa)的老总一边是高兴,一边是苦恼,高兴的是其产品的销量近来大增了30%,对生产商而言,产品的销量一下子提高了30%是了不起的成绩;苦恼的是祸从口出,该公司老总贾兰德(LudovicGaland)对德国著名媒体《图片报》说"我们只为德国的婴幼儿生产产品",此言激怒了不少中国消费者。美乐宝公司的发言人施托尔(StefanStohl)因此亲自接到十几位中国人的电话,电话中抱怨美乐宝公司不了解德国产品在中国"受欢迎的程度"。但是,这恐怕是一对双向的误解,美乐宝公司真是只为德国的婴幼儿生产产品。美乐宝公司是法国食品巨头达能集团在德国的分公司,专门针对德国消费者生产配方奶粉,而在中国市场上大名鼎鼎的配方奶粉多美滋就是达能集团在中国推广的品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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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李某系一家化工公司催化车间技术骨干。一个月前,因公司催化车间1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公司通知赵某加班抢修后,李某却以是双休日、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加班为由拒绝。由此导致抢修被迫拖延了两天,也致使两天停产,造成公司1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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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2007年11月1日经人介绍至某木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在李某多次要求下,与单位签有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于2008年1月28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200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厂长找到李某说:“你在单位共工作五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只能给你半个月工资1,000元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