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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广泛采取的手段之一。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界定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地域范围应有具体的执行标准;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区别对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应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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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4):34-39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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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往往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职工离开企业后的择业进行限制。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劳资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产生过多的纠纷?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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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最近被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到一老酒厂当酿酒工,因该工种涉及到该酒的配方、制作工艺等商业秘密,用工单位要与我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也适用于我们这些派遣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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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减少和防止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及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细,而相关解释、法规、规章散见于诸多规定之中,难于全面把握,诸如竞业限制补偿过低怎么办?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否支付违约金?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数额,谁说了算?下面案例予以解答!一、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劳动者违约也应担责?【案例】2010年6月,刘女士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工资为90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刘女士)承诺在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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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积公司主营纺织品外贸业务,小周原为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周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小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跳槽至英特公司,仍然从事纺织品外贸业务。久积公司发现部分客户不再与其开展业务,转而与英特公司进行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周经常以英特公司的名义与原客户联络并给予优惠的报价,导致公司失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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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才流动曰益频繁,为防止商业秘密流失而催生的一项企业管理制度。然而.河南省开封仪表厂在实行这项制度时.却被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告上了法庭,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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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2月6日,陈先生与某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先生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7000元,合同期限3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先生在某外贸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某外贸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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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刘某是一酒厂的技术人员.掌有酒厂的配方等核心秘密。去年厂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没再就业,做起了全职太太。但是,厂方却停发了她的“竞业限制”补偿,对已发的补偿还要追回。请问:厂方的做法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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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手头握有很多客户名单。近期公司在与我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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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研发部经理柳某合同期满后,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柳某要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双方曾有约定如下:柳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范围内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在本省范围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作为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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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所在的单位是个集团公司,母公司在温州,底下有很多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所有子公司的主管和销售人员都必须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工资和社保费由各子公司承担。现在刘某被调往另一个子公司任职,又同这个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辞职,应该向谁提出?如果向总公司提出,总公司会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要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刘某与子公司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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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加入或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竞业限制“并非随心所欲,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