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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精神等,欧洲民法典草案赋予债务人在履行不符时补救其履行之权利。但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之平衡,欧洲民法典草案同时为债务人之补救权设定了一定条件。欧洲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民法典债务人补救权制度的起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何以有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良国 《当代法学》2011,(6):105-112
学界认为,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根据有:免受不公平商业实践的侵犯、消除跨国贸易障碍、理解复杂合同、矫正外生或内生偏好扭曲和谈判能力不平等。但上述正当性根据不能完整地正当化消费者撤回权。撤回权正当性需要体系的解释,如实现理性的决定自由的回归,促进效率,合同法实质化为撤回权提供可能且现有法律制度不足解决撤回权欲解决的问题。撤回权是消费者保护的最佳选择。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和民法典应引进该制度。  相似文献   

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民法上之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民国时期,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之中,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仍沿袭之。目前我国法律虽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相关规定,但均非常简陋,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图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概述、行使、完善等方面来对其加以阐述,以期能对我国民商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王金根 《北方法学》2011,5(5):52-58
不符通知的作用在于给予善意卖方保护,以便于其及时作出应对与补救,同时也便于保存证据。不符通知制度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甚巨。有鉴于此,欧洲民法典草案从不符通知之具体要求到通知例外,都作了详尽规定。与之相比,我国不符通知制度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不足,有必要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6.
监护监督人制度是民法典监护制度方面最需要补上的一块短板。虽然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职责有规定,但是对监护监督制度完全没有规定,从现行其他法律中也难以找到监护监督的主体和途径——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2019年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到2019年12月,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相似文献   

7.
提起法律,一般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犯罪与刑罚,但这些都只是刑法t的内容。而对于民法,你又了解多少?实际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民法范畴内。可以说,民法几乎涵盖了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日前,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首次面世,提交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到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民法典草案诸多条例引发社会热议。  相似文献   

8.
白江 《法学》2014,(4):33-40
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2002年,作为《德国民法典》核心的债法编,在施行了100多年之后,经历了一次极具深度的现代化改革。其中,消费者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近数十年来出台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被融入了民法典;另一方面,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  相似文献   

10.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有个最大的创新之处:对权利主体享有的各种各样的主观权利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同时对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两点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的对比.但是(草案)不应当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两个内容,因为,它们在性质上均不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除了能够在民法的某些具体领域适用之外,无法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得到适用.此外,物和财产,民事义务,以及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这三个应当规定的内容没有写入,导致该草案所规定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不足.因为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均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2.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6,(7)
债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中居于何种地位,特别是在民法典中,债应否专列编章,这在世界各国民法规定中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建国以来,从五十年代起即着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终未如愿。直到一九七九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专门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一九八二年起草了民法草案四稿,并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李少伟  王延川 《河北法学》2007,25(8):107-112
民法价值和制度之间需要民法文化来贯通.现代民法文化既要实现个人自由又要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而这两种价值的变迁都可以在人格、所有权和契约制度中得以体现.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建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培养民法文化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用现代民法文化的精神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6.
杨芳 《法学》2023,(12):104-12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赋予信息主体随时无条件、无负担地撤回信息处理同意的权利。然而,当同意信息处理正是信息主体的合同义务时,撤回权对合同的拘束力和履行构成冲击,因此应当对现有规范进行妥适解释和调整,以限制撤回权制度对合同关系的影响。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人格和财产存在加害高风险且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对此存在保护不足的合同场景,即主要限定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形。人格标志商业利用并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事先防范机制介入的风险领域,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权人也非处于弱势地位,撤回权因此不适用于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信息主体有权事先放弃撤回权。在撤回权行使后,以同意信息处理为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撤回属于履行迟延型违约;信息主体因不具可归责事由而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  相似文献   

17.
李威 《法制与社会》2012,(35):270-271
人格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中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中所作的较佳选择,它将表明中国民法典在新世纪树立的是何种形象。人格权独立必然揭示整个民法的重心以由"财产"向"人身"发生转移,使得"财产和人身并重"。这不仅实践了人格平等的内涵,同时促进了民法的全面平等体现了人文关怀理念在民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人格权的立法体系,独立请求权制度及人格权商品化之保护三个方面对未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初探。  相似文献   

18.
民法典应设债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洪夫 《法学杂志》2003,24(3):21-22
从民法的理论和外国的民法典的传统看 ,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设立债编。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应当借鉴。民法债编的一些制度除了在民法典中规定外 ,还需要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与之配套  相似文献   

19.
生活安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的生活安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精神和物质的双重需求,但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但体例上仍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人格利益来对待。实际上,通过对生活安宁权的理论界定,生活安宁权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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