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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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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在理论形态、思想深刻程度,还是在方法论的把握等方面,黑格尔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的法律思想以思辨的隐蔽形式,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反映德国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对法和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功能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具体范畴等一系列理论问题,都作出了自己独到的回答。尽管他的  相似文献   

2.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也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理论,运用所倡导的辩证法,对刑罚的概念、本质和罪刑关系等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具有明显特色的“报应刑”理论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他的社会理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继承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基于理性 ,对现实社会及其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批判和否定 ;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同样闪烁着辩证法的光辉。他把法律看成人类社会的一种暂时现象 ,这种观点根本上来源于他对工业化所开辟的人类社会历史前景的乐观态度。因此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深刻性与他对现代性问题的洞察是分不开的。换言之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问题性 ,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反映  相似文献   

4.
<正> Ⅰ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法制这个概念正象今天的法治概念一样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那时,前辈学者们在法制的概念下讨论了在今天看来属于法治的问题。比如,今天有人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国家才有法治,封建专制国家没有法治,那时则表述为“法制”是近代的产物。张国华先生参加了这场讨论。在讨论中张先生以一个法律史学者特有的求实精神,对中外历史上法律事物发展的客观情形做了认真的考查,提出了虽不够新派但却合乎实际的观点。他认为,维护法制不仅只是资产阶级的需要,也是“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不可能没有的要求”。张先生的论述告诉我们两条基本的道理,即(1)法律本质上要求约束其调整范围内的一切人、一切活动;(2)法制(今天称为法治)是一切国家的普遍要求。  相似文献   

5.
<正> 武步云教授所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以下简称《引论》)已由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3月出版,可谓近些年来我国法理学园地里具有开拓性的新作。 对法律这一重要社会现象的哲学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就开始了,但在哲学和法学家著作中最早明确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乃是近代德国大哲学家、法哲学家黑格尔,他的著名法理学著作就是《法哲学原理》。 马克思在对19世纪40年代德国司法实践和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同时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无论在观点或内容的科学性上,是一切其他  相似文献   

6.
黑格尔哲学体系中依次提出了绝对理念、绝对心灵以及绝对精神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之间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它们是等同还是有所差异?在阅读黑格尔诸多著作时,这个问题一直困惑着笔者。理顺这三者的关系,对于方便爱好黑格尔哲学的研究者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中。同时,由于他享受着法律的一切 好处,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 实际上,由于一切社会契约的性质都是双方面的,所以谁也不可能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 而同时又不否认法律的优越性;一个人如果不肯对别人承担义务,那么,也就不会有人肯对他  相似文献   

8.
胡可 《中外法学》1986,(1):48-53
<正> 一《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法学思想的代表性著作。这本书是他在柏林大学任教时撰写的,1820年完稿,1821年经他亲手修订后出版。这是他晚年最重要也是最后一本政治性著作。黑格尔的法学思想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因为它并非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而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绝对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阶段的体现。大家知道,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在他看来,世界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绝  相似文献   

9.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演进的过程中,哲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十分关键的作用。一方面,马克思总是以一定的哲学思想作为自己建立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并且注意汲取他人哲学思想中的合理成份,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论,来指导自己对包括法学在内的各种理论问题的研究;同时,马克思在建立法律思想过程中,把目光投向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并以此为突破口,在更深的理论层次上思考对世界的认识与改造,因而表现为他时时处处注重现实,倾听现实呼声,回答现实问题,把  相似文献   

10.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对“哲学”概念的阐发,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黑格尔认为,“哲学”是真理或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全部过程,是通过概念和思辨的思维,以科学体系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辩证发展着的存在本身,不同的哲学体系乃是真理前进发展中的必要环节。黑格尔“哲学”概念在本体论上强调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在认识论上强调主体就是实体,在方法论上认为方法乃是运动着的内容本身的性质。黑格尔哲学由于过分强调必然性,不免带有准宗教色彩  相似文献   

11.
马西略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在其著作《和平的保卫者》一书中,激烈地反驳教权派的教权至上的主张,他第一次唤起了至高无上之世俗组织的概念。法律思想是马西略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提出了立法权在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这一中世纪激进的观点,该观点中蕴含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劳动概念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本文指出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劳动和实践是两个不同的哲学范畴,劳动概念比实践范畴更具有基础性,它的确立也比实践范畴更早,作为一个哲学范畴,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的直接来源是对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批判性解读,它的确立是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中。本文通过分析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劳动概念与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劳动概念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发现黑格尔的劳动概念对马克思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正>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成熟的主要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全面地、科学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将这些原理运用于法学研究,便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是天生的,而是批判继承前人法律学说的优秀成果,在革命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就马克思而言,在《菜茵报》时期,他的法律观基本上是由黑格尔的自由法和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所构成的唯心主义法律观。但这个时期的革命实践动摇了他对唯心主义的信仰,使他陷入了深深的“苦恼”,最后终于导致了他对黑格尔法  相似文献   

14.
法律的本质属性是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但是,如何认识才是正确的呢?目前讨论意见不一,本文就此略表一孔之见,求教于各位。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研究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给某一事物下个符合实际的定义或赋予他一个确切的概念,必须依据该事物内部联系的规律特点,即质的规定性。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这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标志。否则,一切事物就无法互  相似文献   

15.
“法律监督”辨析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往往存在着某些误区。有的把“法律监督”视为“监督法律的实施”的同义语,有的把“法律监督”解释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一切立法、执法等法律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矫正的行为的总称。这些理解都是对法律监督基本内涵的泛化,在实践中导致了对不同监督行为性质的混淆。其实,法律监督与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人都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把任何监督法律实施情况的行为都视为“…  相似文献   

16.
钱炜江 《法律科学》2013,31(2):12-22
考夫曼教授关于类推问题的论述提醒我们认真思考法律中的“同一”与“差异”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哲学上的讨论最终可以归结为黑格尔所谓“理念”.而从法律思想史上考察“同一”与“差异”的问题,我们会发现与哲学史上相似,但更为具体的进展:从原始社会的法律到概念法学再到耶林,同样最终将归结于拉德布鲁赫“法的理念三方面”的统一.如是可以知道,法律的生命恰恰在于基于理念所产生的那个总体对“同一”与“差异”这种对立的扬弃.  相似文献   

17.
本文将主要分析黑格尔和马克思对法律人格的论述,从他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自由和财产是法律人格的中心内容。  相似文献   

18.
王家国 《法律科学》2006,24(2):164-168
对于朗·富勒的贡献,人们似乎片面地将他定格在“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其实富勒的研究范围和理论贡献远不止于此,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同样是他毕生所关注的问题域,代表性作品有《法律的虚构》,……虚构是沟通概念与现实的桥梁,也是法律思维的必要维度。加强法律虚构理论的研究,对改变我们传统的政法思维、正确对待法律与建设法治国都十分有益。  相似文献   

19.
哈特作为二十世纪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在西方法理学界被普遍认为是法律实证质疑的最高水平。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的各个问题都成为了西方法理学界研究的重点对象,但在我国对他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总体的评介层面上,缺乏对其子问题的重点研究。本文将围绕哈特自由裁量理论的构建、德沃金的批判以及哈特的回应,展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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