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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信最近,我们部队公开审理了几名犯罪分子,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般是由单位指定。请问现役军人触犯刑法,能否请地方上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河南省伊川县八○五九三部队吴金国复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  相似文献   

2.
一、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首先,依照《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及辩护人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其它的法律文书,如受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提取的作案工具等均不在律师和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之内。但在实践中,律师及辩护人对此条款与公诉方理解认识不一,所持观点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律师队伍的壮大和律师业务的开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已渐为人们所重视,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需加以研究和探讨。比如,一名律师能不能同时担任同一个自诉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呢?律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拒绝辩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要弄清事实,并用它来衡量、对照。但是,有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充足,而被告人却不肯如实陈述案情,甚至撒谎、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例如,有一件陈某抢劫案,除了同案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刑事辩护人,这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广大律师人员开始对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是尽心尽责的。但近几年来,律  相似文献   

6.
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参加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既可以接受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然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想就律师回避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7.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解决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提供了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对律师各项权利的侵害仍相当普遍。本文就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通信权、阅卷权、讯问在场权等主要的诉讼权利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04,(5):11-14
前言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律师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0.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万多个。律师队伍已成为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广大律师着眼于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担任各类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帮助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9.
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全国已有律师10余万人。其对国家的贡献有目共睹。但近几年,人们对律师的看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甚至有人偏激地说,律师队伍不是精英就是人渣。我以为,就律师队伍而言,总体看,进步不小,具体看,问题不少;表面上,问题出在少数律师身上,深入分析,根本问题在律师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运动式的整改,虽然短期内很有效,但终究是治标之策,从制度上建立健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规律的长效监管机制,才是治本之道。◇制度设计的三大缺陷◇缺陷一:入口不严.现行律师制度对欲进入律师队伍者设定的唯一壁垒是…  相似文献   

10.
为了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有地区试点推行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现行法律未规定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但是这种做法合乎法律精神,同时有助于解决值班律师制度所存在的法律帮助碎片化、值班律师积极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但是,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也存在司法资源投入大等局限性。未来应在保持现有立法基本框架下,灵活适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并可根据财政和个案情况调整补贴标准。  相似文献   

11.
正确地理解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充当辩护人时应持的庄严立场,是正确地了解律师所负职能的实质及其特点,充分地发挥辩护人作用,消除对辩护人进行辩护活动的某些误解,恰当地处理好审判、检察和辩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关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
吴羽 《新法规月刊》2014,(1):137-146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13.
《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应照章办事,只要被告不如实陈述案件,律师就可以拒绝辩护;一是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备而待用的,应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慎重对待,不应轻率拒绝辩护.我赞同后一种做法,因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并耐心听其陈述,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做出被告人是如实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禁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但几十年来的律师虚无主义观念加之法律未对审判阶段之前的律师工作作出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严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按目前实际,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是严格执法的需要。一、律师的辩护职能依附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辩护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全程介入。被告人辩护权包括自行辩解权和委托他人辩护权。其中自行辩解权是委托他人辩护权的基础,即没有自行辩护权,必然没有委托辩护权。而取消了委托辩护…  相似文献   

15.
<正> 我国律师不仅是从法律上对人们提供帮助的专业人员,而且是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实践证明,要使律师真正担当法律赋予的光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特殊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还非常之多。就刑事诉讼而论,律师要当好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除了主观方面需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外,客观方面还需要解  相似文献   

16.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形成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甚至造成一些案件错判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辩护人。”立法上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他们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这些  相似文献   

17.
凌霄松律师被判有罪,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亳州李利律师也被判有罪,涉嫌罪名依旧。近日,马鞍山陈琦、林勇两律师又被逮捕,涉嫌的仍然是刑法第306条所定之罪。如果说凌霄松律师被判有罪使我感到震惊的话,那么,面对近来接连发生律师因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而被追诉的案件,更使我有一种彻骨之寒。  相似文献   

18.
正我国2013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只承认律师从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作为辩护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为适应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普遍性的世界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审前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往前延伸至侦查阶段。随着我国律师审前阶段辩护人身份的确立与完善,其在该阶段的重要价值和  相似文献   

19.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刘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因其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犯罪,引起了省内外司法界、新闻界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分别受江苏省律师协会和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健本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刘健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们认真分析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滨检诉(199)第18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查阅了控方为支持起诉而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刘健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就被告人刘健不构成所指控…  相似文献   

20.
何接华 《中国律师》2006,(10):52-52
1979年,这是新时期以来中国第一个立法年。是年内,伴随一系列重头法律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有权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依法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紧随其后,1980年初,邓小平强调: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这一重要指示,为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定下了总基调。同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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