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牛强 《法治研究》2010,(1):41-46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对具体过错的客观评判标准。在现今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对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判断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注意义务标准极不统一。“变动的注意义务”适应了复杂的网络环境,较好地平衡了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2.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54-65
在兼顾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价值论"视野下,视频分享网站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作为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注意义务在性质上系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以侵权结果预见义务为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并强调依据不同行为对象设置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对于过错责任形式,由于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面临追偿成本过高的困境,形式上的连带责任异化为加重的自己责任,而根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按份责任能够避免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过重责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损害赔偿不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客观必要之谨慎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现代各国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注意义务将关注的焦点、从权益层面转移到行为层面,代表了侵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旨在构建注意义务的法哲学基础理论,分析注意义务的功能体系,为注意义务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相似文献   

4.
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宽带技术和视频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自己的视频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上与人分享,但是与此同时,大量的未授权作品也被放置在公开的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视频分享网站发展的瓶颈,以视频分享网站为立足点,通过积极措施或消极措施或者二者相结合来平衡版权保护与优秀文化和新生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6.
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Web2.0技术催生了视频分享网站,但这些网站在迅猛发展了不久后就陷入了侵权纠纷的泥潭.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管辖,法院的裁决是基于被告通过使用互联网做了什么及所产生的影响,而不是着眼于国际互联网自身是什么.二是原告权属,法院对影视作品权属的审查往往直接通过片头或片尾署名来认定,而不是简单依据制作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三是视频分享网站以"避风港"原则抗辩免责,但适用该原则有严格的条件,绝大部分视频分享网站都无法依据该原则获得免责.四是赔偿问题,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往往无证据证明,法院只能依据个案特定因素酌定.  相似文献   

7.
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行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其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网站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明知的认定一般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而应知的认定则需要考虑网站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具有接触到网络用户上传内容的可能性,以及其对于该内容构成侵权,主观上是否具有认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本文旨在通过对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为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立法中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9.
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软件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铺平了道路.近几年短视频的发展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背后却蕴藏着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侵权风险.短视频内容是短视频制作者的智力成果,花费大量精力所得,应予以保护.本文从民法上的注意义务视角切入,分析短视频行业的相关主体的不同注意义务,根据短视频产业链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来尝试阐述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0.
如果视频分享网站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内容上的审核,或进行了内容上的改变,则其行为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否则,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只有在网站经营者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须承担赔偿责任.除一些特定情形外,对于主观上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的认定,须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实质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希慧  刘期湘 《现代法学》2007,29(1):107-113
注意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上述学说均存在不妥之处,应采取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12.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14.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之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宽带的快速普以及3G时代的到来,随时随地高速低价上网成为现实,人们对互联网娱乐的依赖度也进一步加深,而以网络游戏、音乐和视频等为代表的网络娱乐应用也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流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16.
视频分享网站合作经营的版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相比于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更难界定.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诉讼风险.纷纷开拓新的合作经营模式.目前合作经营主要存在三种形式:视频网站与影视媒体合作、与门户网站合作以及与搜索网站合作.重点从这三种合作模式入手,分析合作经营的版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与“红旗标准”规则并不矛盾.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内部信函可以用于证明:网站经营者知道特定视频是侵权的.最后,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进而认定其“替代责任”的条件,并非是其己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不能仅因网站有能力阻止用户获取侵权内容,就认为其“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相似文献   

18.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19.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刘一瑶 《行政与法》2012,(7):125-129
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