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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成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2):57-61
作者分析了2013年全国范围内为发生的28个信息公开诉讼案例,发现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数量与地域经济无必然联系,但是诉讼案例数量相差较大;信息公开申请的阻力较大,申请人较难如愿获取信息;申请人进入诉讼之后胜诉率较低,证明责任分配对其不利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申请范围,完善信息公开诉讼证明责任,提高信息公开立法技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打造顺应时代的阳光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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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国政府逐渐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透明度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了便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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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为主题,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重点进行了介绍,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其制度特点,并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得到了如下有益的启示: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良好衔接,注重隐私权法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协调,信息公开诉讼中特殊规则的存在,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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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行使环境知情权,理性环境维权,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和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多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信息公开弊病的途径在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即赋予环境信息公共财产的属性,细化和完善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的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6.
赵素艳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130-132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践行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宪政中的民主法治理念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该制度的建立必须依托于民主法治的理念,在民主法治的维度内展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打造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贯彻民主法治理念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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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是监察权力运行的载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则是监察工作全领域、全口径、全流程的外化表现,在法治轨道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承载了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制度载体,以党规与国法作为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需通过制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规制。应科学界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主动公开方式,建立依申请公开方式,同时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进行构设,以增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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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64-68
信息公开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民众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媒体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构成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目前规范信息公开的法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民众观念及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信息公开都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问题,从多方面完善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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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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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行政主体具有对信息进行分类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两个阶段。这是由行政职责、行政效率、权力分工三方面的理论基础决定的,同时还具有防止行政主体滥用例外规则、保持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中立地位、保证行政主体行使信息权力的完整性等重要价值。违反信息分类义务,行政主体将承担行政责任、败诉的风险,严重的还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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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制度,它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应当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同时,信息公开应当摆脱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规范,确保公民的选择权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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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启动政府信息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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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1):103-106
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公开在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学术界和实务界也众说纷纭",隐私"一词由于在我国公法领域不包含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公开。首先,应对行政处罚信息作区分处理,违法行为信息应该主动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应该由利害关系人依申请公开,媒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应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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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阳光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信息公开对各级政府尤其是对基层政府而言绝非易事。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空"、"假"、"慢"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官员对公开政府信息的认识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一些盲区,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着误区,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监督。因此,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要提高基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觉性,建立、完善和全面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公众对基层政务的参与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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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过各级政府长达一年的充分准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将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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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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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思考——比较、反思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元锋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2)
本文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立法概况入手,采用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困境,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建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和不公开审查制度;构建反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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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公开法制、实行阳光行政是当今的世界潮流,《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解决好若干认识问题和实务问题,特别是认知《公开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服务理念及制度创新,形成健全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运行机制;当下须认真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进程中的诸多紧要问题,采取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等六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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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取得极大成功的当下,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虽然在不断进步,但与欧盟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首要的原因就是中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存在差异,中国侧重于规范政府行为,而欧盟构建的是环境知情权保障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及分析,在吸收欧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践成功之处的同时,加快我国转向以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宗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