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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52-70
<正>京建法〔2022〕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条例中所涉及的21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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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2):72-92
<正>京建法〔2023〕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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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4)
<正>鲁建发〔2013〕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没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省建管局,厅机关、直属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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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70-84
【正】京教策[2012]6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市教委各处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在梳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基础上,为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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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农政法字[2013]20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1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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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2,(23):8-11
<正>内统字〔2022〕110号11月2日各盟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践,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程序,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2年第3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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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47-48
<正>京交法发〔2023〕17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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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鲁文教〔2014〕2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直各文化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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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39-46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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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2):6-35
京发改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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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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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9)
<正>鲁司[2014]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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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旅字[2015]3号各市旅游局(委):为规范政府旅游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旅游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旅游局制定了《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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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25)
<正>SDPR-2017-0190001鲁农政法字[2017]14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别是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践,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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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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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鲁邮管[2013]117号各市邮政管理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局组织对我省邮政行政处罚项目、法定依据以及处罚标准进行梳理汇总,制定了《山东省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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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3)
<正>京司发[2015]88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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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鲁审法字[2013]104号各市审计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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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5):3-44
市局所属相关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已经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第17次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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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27-28
<正>SDPR-2023-0190003鲁农法字〔2023〕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