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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 ,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 ,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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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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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司法化趋势是宪法的地位、内容所决定的,也是立宪目的之所在,符合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弥补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存在普通立法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开启的宪法司法化大门必将推动中国宪政制度的构建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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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到宪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今年 3月 ,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 ,包括人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征收征用补偿权等重要权利已众望所归地进入了宪法 ,这意味着我国现行宪法向宪政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 ,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积极评价。为进一步宣传这次宪法修改的精神 ,加深对宪法基本价值的理解 ,近日 ,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了一场主题为“从宪法到宪政”的博士论坛 ,论坛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何勤华教授主持。在论坛中 ,各位主题发言人围绕着“宪法”与“宪政”两大主题 ,从宪法文化、宪法观念、宪法价值、宪法制度与技术等角度出发 ,结合西方宪法传统和我国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 ,畅谈了各自对于宪法与宪政的认识与感悟 ,并展望了我国宪法发展的基本脉向。本次论坛充分实现了策划的基本目标 ,对于进一步宣传宪法、研究宪法、贯彻宪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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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国家遭遇到威胁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 ,一般都要通过行使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紧急权力来摆脱危机 ,恢复正常的宪政秩序。对这种紧急状态下的宪法效力的理解应当从宪法规范本身的价值出发 ,既不能因为紧急状态的出现而完全否认宪法的权威 ,也不能坚持宪法的绝对至上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在强调分权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基础性价值的前提下 ,才能够在紧急状态与宪法效力之间寻得适度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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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力是其对刑事法目的之形成、目的作用之发挥及目的之合宪性审查的全过程所产生的形式和实质上规制的效力,其发挥效力的途径包括:作为刑事立法机关刑事法目的确立之依据、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刑事法目的作合宪性解释之依据以及刑事法目的的合宪性审查之准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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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临时约法》是民国时期湖北军政府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近代民权宪法草案 ,它的人民立宪思想、民主立宪程序和突出的人权法案内容 ,为中国近代立宪主义树立了一个样板 ,在中国宪政史上居于开创性的历史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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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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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可以遵循"基本权利的构成--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违宪阻却事由"三个思考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中确定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权利主体,其中需要分析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和基本权利的竞合等问题;在第二个层次确定国家对基本权利限制的认定标准;在第三个层次确定该限制行为是否有违宪阻却事由的存在,并依此作出该限制行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在这一层次需要分析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等问题.以上三个层次构成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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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抑或个人权利——宪法文本中的个人与公民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权利的主体有个人、公民、法人、组织集体之分,基本权利的最主要主体是个人,这是宪法思想史和宪法性文件所昭示的。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个人只是义务主体。这样使得基本权利主体范围减少,在理论上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原理相悖。其原因有理论上的误区,也有翻译的误导。建议把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基本权利”或者“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则重新以“个人”基本权利为主进行规范,使得宪法规范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与人权规范的本质特点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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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31,自引:1,他引:31
宪政要义在于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而民主则主要解决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获得方式问题。为了达成一种宪法秩序,应在宪政与民主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实行宪政的关键在于“良宪之治”,而非“宪政程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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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文章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实行法治关键要实行宪政立论 ,层层深入地阐析了宪政的涵义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性质、特征及要义 ,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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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宪政运动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它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西方古代宪政文化要素在近现代的高度整合的结晶,是西方宪政文明发展的近现代形态。因此,要全面把握近现代宪政的内在本质、生成机制,必须深入探讨近现代西方宪政运动生成和发展的深刻的历史文化机理,从而为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提供有益的历史文化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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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现代国家有着深入而全面的认识。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及其他著作中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人权、民主、法治、政党进行了深刻的宪政层面的思考,形成了丰富的宪政思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