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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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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高楼林立,高空坠物致人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在不明致害人的情况下,谁应该为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买单,这一直是个存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将针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面对高空抛坠物砸伤人事件,受害者应当如何明确侵权主体成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主要难题之一。《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本就存在一定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54条在其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但是并未真正解决实践中法条运用趋于僵化的问题。文章建议把调查主体明确为公安机关,再对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进行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3.
韩强 《法律科学》2014,(2):136-14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4.
本文试从与立法者相反的视角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中对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兼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周永坤 《法学》2007,(5):48-57
高楼坠物案在高楼林立的现代成为多发性案件。在这一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因不明侵权人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并将它作连带责任的解释,这已成为惯例。其实,这种判决是建立在对第126条的误用之上的,错把第126条的“过错”推定理解为“行为”推定。在论证相应规范正当性的法律论证进路上,理论界走的是“实质推理”进路,将正当性建立在目的手段论证和实质正义的论证方法之上,是对这两种法律论证方法的误用。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法治”特色。  相似文献   

6.
韩强 《中外法学》2013,(2):365-383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调整物件保有人责任,其责任人的范围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对国有财产承担管理义务的法律主体。至于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工作的承揽人等,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场所主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而使用人则应作扩张解释,涵盖实际管领控制物件的占有人。第85条在立法例上兼采"所有人负责主义"和"占有人负责主义",并且多重主体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物件保有人责任所包含的具体加害形态也不应局限于法条列举的"脱离、坠落",凡因管理、维护欠缺所产生的致害形态,都应扩张解释到第85条的适用范围之中,以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程仁姬 《法制与社会》2011,(23):273-274
由于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高楼林立在大中城市屡见不鲜,随之而带来的高空坠物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这类问题的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着眼,分析该法条的立法背景以及现实意义结合法的正义观,对该条文提出相关质疑以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高楼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致害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等好处,却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应有的预防功能。研究表明,利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和对致害人的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相似文献   

10.
论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破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帮锋 《中外法学》2011,(1):96-110
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制度效法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5条,贯彻无过错责任,同时使用公平责任以济其穷。公平责任的体现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有财产时监护人得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是主从关系,前者规定的是外部关系,后者规定的是内部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说明,只有适用了前者才有后者的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当实际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建筑物相关使用人共同分担补偿责任,但未明确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标准、分担方式,本文试提出一些建立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预防和救济机制,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15.
陆仙 《法制与社会》2013,(12):70-7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现代建筑愈来愈多地向区分所有式发展,某一住户将物品抛出砸中行人却无法查出真正行为人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律并未对此明确加以规定,导致法官判案时标准不一,结果也大相径庭。《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对八十七条的规定褒贬不一,最终该条规定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在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9.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20.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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