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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该条款中"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合法授权""合法来源"是检验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客观标准,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侵权责任关于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还对出版者、制作者和发行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合法来源不等于合法授权,提供了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销售者一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认定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应当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结合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综合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相似文献   

3.
李自柱 《人民司法》2012,(12):98-100
【要点提示】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除了其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外,其主观上应当没有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复制品是侵权产品。因商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销售商能够判断该商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仍然予以销售的,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销售者或使用者主张权利的理由经常是: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且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赋予被控侵权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该项抗辩理由的是现行《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5.
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复制品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只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相似文献   

6.
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将“不知道”和“合法来源”规定为被控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必要条件。实践中,应当把“不知道”理解为“客观上不知道”,把“合法来源”理解为被控产品取得的渠道合法,而非产品本身合法。两者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和“销售者”,不包括“方法专利的使用者”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警告函可以用作认定销售商具有主观过错、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不论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均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能提供合法来源,但在收到警告函后、具有主观过错情形下销售侵权产品,销售商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8.
张爱艳 《山东审判》2004,20(3):81-83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或者违反诉 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具体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取 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 解的非法证据。二是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 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  相似文献   

9.
高翡 《人民司法》2013,(8):45-48
【裁判要旨】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合法来源不等于合法授权,提供了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销售者一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只能是促进复制品流通的发行者、出租者。对于商品上未标明生产厂家、没有任何商品来源、无法证明所购商品来源合法的销  相似文献   

10.
我国2000年8月25日新修订<专利法>对原1992年<专利法>第62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将原<专利法>第62条第2项作出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修订为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对该规定加以释评,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11.
论新闻侵权中媒体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报道权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知情权,采访是知情权在媒体行为上的直接体现.公共官员是知情权的义务人,因此新闻法应当规定官员接受采访提供信息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采访必须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因此可以理解为允许偷拍偷录.但是,有两个前提: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第二,手段必须合法.无论原告是何种身份,都应由作为被告的媒体承担证明报道真实的责任,但是,其举证不应采用"法律真实"的原则,而应当采用"来源真实"和"确信真实"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专利法》采用"相同产品、相同方法"的叙述使得先用权在等同侵权中的适用存在问题,即何为"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当先用权的产品和专利权产品不属于"相同产品、相同方法"但属于"等同产品、等同方法"时,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问题。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存在界定不清问题,即"原有范围"是否包括等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专利法》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规定了使用商或销售商虽构成专利侵权,但应被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即当使用商或销售商能拳证证明其使用或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满足主观上为善意的争件时,其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16.
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惯用的免赔抗辩理由.我国专利法对销售者、使用者等中间环节主体的免赔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主体的主观过错、合法来源仍然存在诸多分歧意见.针对合法来源,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维护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被诉侵权人的合法经营.  相似文献   

17.
所谓专利权用尽规则,就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无需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就可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文以古贝春侵权案为切入视角,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做进一步分析。  相似文献   

18.
专利法为实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在赋予专利权人对其技术的合法垄断权的同时,对专利权施加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一定范围内自由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专利实验使用侵权例外是为了保障科学研究而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一项制度.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实验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实验例外立法、司法判例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应当确立以"使用方式"而非以"营利目的"为标准的实验例外原则,并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以专利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验行为.  相似文献   

19.
[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20.
应调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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