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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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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双轨制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指有关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过程。2005年,国内首例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认定,使得业界及社会大众展开了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探讨。通过"21金维他"案件,讨论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驰名商标双轨制的认定,以实现保护驰名商标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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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是驰名商标的根本特征,这要求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应当能够以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查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禁止对驰名商标的不当注册或使用"是驰名商标的法律本质,这又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对不当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拥有行政或司法上的管辖权,从而能够实现驰名商标之禁止不当注册使用行为的法律本质。满足这些主体资格条件的不仅包括已经得到认定驰名商标授权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仲裁委员会,这为将来授权仲裁认驰提供了某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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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初衷是查明案件事实、为达到驰名标准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商业利益的推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出现异化,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立法制止驰名商标的不当滥用,使驰名商标回归本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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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知识作为语文教育中的重要环节,这几年却呈现出淡化的趋势。这会使学生缺乏严格的语言训练,从而使语言水平越来越差。本文主要讨论淡化语法造成的危害,并从实践出发,提出应对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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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3):56-57
本文对当前部分大学生政治观念淡化的成因,从社会角度、大学生自身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分析,并仅就思想政治工作而言,提出了预防和消除这种现象的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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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权案件中医疗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社会公众的讨论持续高涨,医患关系地位的平衡变得微妙。而在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可谓重中之重。把握医疗侵权相当因果关系条件成立的标准,明确举证责任,是正确解决医疗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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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是指由于认识及制度等原因导致的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误用或滥用.驰名商标过度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不适当保护,保护范围过广、保护力度太大.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使非驰名商标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的待遇,为外国企业获取与成本投入不相称的外部法律和经济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公平发展.有效解决驰名商标过度保护问题,需采取以下法律规制措施: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文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探索建立集中管辖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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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着产品侵权责任案件最终的判定。但是由于我国产品责任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相关产品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甚完善,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不够完善,导致了在实务认定中存在判决依据不统一,判决结果多样化的情况。在此试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析,说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认定产品责任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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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侵权中主观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不仅在于实施的手段方式等外在表现,更在于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大的法律课题,主观过错的法律认定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在实务中遇到很多操作性难题,还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对网络侵权的规制提几点建议:进行网络专门立法;运用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说明;增强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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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依此规定,现存的大量定牌加工企业则面临着商标侵权之风险,但其生产的产品均销往国外,并未造成我国相关公众的混淆,也未给国内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失,若认为定牌加工企业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似乎很难讲得通。即使如此,定牌加工企业从事涉外加入贸易时,须遵循谨慎和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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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志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53-57
食品安全是维系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在严重危及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以“严刑峻法杀无赦”的重刑主义规制食品犯罪无异于舍本逐末;反之,在食品犯罪认定中,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强度,提高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才是规制食品犯罪之正途。对此,在食品犯罪认定中可引入过错推定责任、疫学因果关系说,将食品犯罪认定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强度相对淡化,从而遏制食品犯罪的高发势头,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