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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面前,没有任何事情比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更为重要、更加神圣。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利益所在, 也是世界上一切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在法律上,任何一个国家都绝不允许分裂。祖国大陆制定“统一法”的呼声反映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维护祖国团结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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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令世人瞩目。在我国,法律一般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但《反分裂国家法》却没有这个冠称,从这个法律的名称就可以看出中国主张的一贯立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主权不容分割。在国际上,美国以台湾问题遏制中国,总是以“对台关系法”为借口,近年美国与日本确立的“防卫新指针”相关法律,其中“周边有事”也把中国台湾纳入了其战略目标。可见,“以法律的名义”早已成为其遏制中国的常用手段。在台湾,近年来“台独”势力甚嚣尘上,一会儿两国论,一会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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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发源于古罗马,并在美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立法确认和发展.我国目前立法对公益诉讼没有作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却很多,由此出现了立法和现实的脱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道义上、法律上和物质上支持个人和组织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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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7,(4)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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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剑英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5)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社会契约论》第 2卷第 20页,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法律的实现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制的自觉信任和普遍维护,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实现法制的内驱力。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由此可见,法律信仰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起点。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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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人大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曾经有人撰文对“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提出异议,异议的要点主要是,认为参政议政是政协委员的职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内涵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而不能与政协委员共用“参政议政”这一个词语。我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参政议政”作为一个由缩略短句而演变成为现在的固定词组,其直接表述的意义是比较清晰和恰当的,它不仅被人们广泛地使用着,而且被绝大多数人所正确理解,没有出现词义的误解和歧义。"参政议政”这个词组中,“参”的最常见词是“参加”、“参与”,“政”的词义是“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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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立法权的内涵、性质和设置的探讨-兼论立法权与主权和治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立法权”与“立法权”不是同一概念,而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国家立法权是由国家一级立法机关,对于国家领土之内、只涉及到国民共同体利益的事项制定法律件、确立法律规范的权力,它不能、也无法排除一个国家之内其他类型立法权形式的存在。同时,立法权虽在终极意义上是主权特征,但在操作意义上则是治权的表现形式,在民主制度下,本质上应当视为人民的自治权。国家立法权作为国民的自治权,其设置应着眼于“自治”二字,划定国家立法的事项范围,并使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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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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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党集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重要问题,是大讲阶级斗争年代出现的特殊现象。按历史时期划分,中共历史上的“反党集团”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延安整风时期;1955—1956年;1957—1958年;1959—1965年;“文革时期”。“反党集团”的最后结局分为三类:彻底平反;作为“反革命集团”已经平反,但对其中的主要分子没有彻底平反;仍维持原结论。对“反党集团”这一问题,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对于什么是“反党集团”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党纪规定或法律的界定;对于什么人,什么机关才可以打成“反党集团”,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法律的界定;对于要不要经过法律机关的审判才可以打成“反党集团”,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帝和法律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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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系列活动 ,具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程序性和与之相适应的严肃性。无论是对其立法活动还是其他日常活动的新闻报道 ,都会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术语、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具备相关的知识素养 ,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性质、职责不符的一些偏误。1.用语不准。这在相关的一些报道中时有出现 ,如在一篇报道中 ,由于记者对法律术语的内涵含混不清 ,把“不可抗力”这一内涵较大的专业术语误用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把“各代表团认真审议省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道为“各代表团认真学习省长作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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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但是具有国家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是不可能产生的。因为在奴隶制社会,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不享有任何民主权利。生杀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奴隶主手中,奴隶制国家是公开的赤裸裸的奴隶主暴力专政。在封建制社会,虽然农民表面上不再象奴隶那样完全依附于封建主,但他们依然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受着超经济剥削,在政治上谈不到什么人身自由。国王、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在这样的制度下,何以谈“民主”?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有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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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通过若干“决定”、“决议”,这些“决定”与“决议”在性质上是属于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是其他性质的决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如: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等)都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实践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在工作中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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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质和警察的生命以及维持公共利益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要求,也是同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当场击毙”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当场击毙”虽未经法庭审判就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但它并不是根本不讲程序,仍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而且“当场击毙”是在情况紧急且绝对必要且没有任何其他方式可替代的情形下作为最后不得已之手段实施的,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它在程序上和手段上也均具正当性。“当场击毙”具有正当性,对我国的相关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