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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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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军  张锐 《法制与社会》2010,(24):45-46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无量刑辩论制度,使得量刑成为法院的专有权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没有发表意见的途径,从而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方式来弥补被告人辩护权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放】2011年5月14日,夏启安等七人贩卖、运输毒品死刑上诉案在云南普洱开庭,在案件中云南省高院首次加入了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环节。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讯问场所的问题,提出应当将被告人夏启安在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所作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经过合议庭合议,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从这一规定看,法庭辩论不只局限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而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互之间都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辩论。本文拟就庭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论作一探讨。通常情况下,被害方与公诉方是不会发生辩论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又必然会发生辩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性质有异议的,即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此罪与被…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为核心,未对证据能力给予足够重视,因此不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有助于完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进而推进庭审的对抗化、精密化和规范化,优化庭审的功能。应当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使庭审成为审判和诉讼的中心。  相似文献   

5.
孙凡 《中国律师》2015,(3):67-68
律师帮助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奏效。一般律师都放弃这种辩护,只寄希望于办案人自我否定的证据辩护方式,即使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也只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而已。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尽到刑辩律师的职责,仍然是个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一、法定"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未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相似文献   

6.
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 ,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作者认为 ,首先 ,为了实现程序公正 ,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 ,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 ,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此外 ,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 ,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 ,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某区法院在对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庭审过程中,一直放弃委托辩护权的王某,突然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庭审仍然继续进行。闭庭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法院又重新开庭审理。请问:对诉讼中被告人一直放弃委托辩护权,至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庭审是否应继续进行?已进行的庭审是否有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王立华王立华同志:“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为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刑诉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相似文献   

8.
正庭前会议是指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过程中,为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打破了刑事审判程序由公诉直接过渡到审判的模式,在公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建立庭前会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樊治强 《中国律师》2012,(11):84-84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三个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该规定似乎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乐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有诸多疑问待解。实践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其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又是什么?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正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庭审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弥补了原《刑事诉  相似文献   

11.
王亮  胡秋妍 《中国律师》2010,(10):72-74
“量刑辩论”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审判长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使法庭全面掌握相关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可以对量刑提出建议.细化量刑幅度: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建议作出相应答辩。双方对量刑情况展开的辩论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段文波 《中国法学》2015,(2):81-107
我国民事庭审结构大致可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前后两个阶段。在我国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情形下,这种以苏联为样本进行阶段性划分的庭审构造致使庭审各阶段功能重复与界限不清,并且在争点不明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证据调查容易肇致无的放矢等问题。观诸两大法系庭审设计,英美法系因陪审制而实行集中审理,故将审理分为审前和庭审两个阶段;又因采用证据分离主义,从而将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的功能分置于前述两个阶段。相反,大陆法系之德日由于采用口头审理方式之证据结合主义,因此诉讼程序整体上并未区别事实主张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又因实行辩论主义,从而将庭审区分为口头辩论与证据调查两个阶段以区别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已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加之采用并行审理方式,又因法律传统等因素,宜参照德日民事诉讼法庭审构造,对调我国现行庭审两阶段,激活法庭辩论并提高以争点为中心的法庭调查的效能。  相似文献   

13.
热事     
《检察纵横》2012,(7):55-55
贵阳黎庆洪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月18日,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往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恢复开庭审理一个星期后,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是本案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一开庭,审判长就宣布,前几天的法庭调查经过讯问、发问,本案有黎庆洪等27名被告人提出受到删讯逼供,合议庭决定将这27名被告人均纳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展开法庭渊查。审判长强调,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将遵循有疑必查、有非必排原则。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瑞华 《法学》2004,(5):55-62
刑事诉讼中 ,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但有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不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 ,检控方在法庭上需要证明的不是刑讯逼供的不成立问题 ,而是侦查人员所提交的庭外讯问被告人笔录———也就是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笔录———的自愿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李玉磊 《法制与社会》2013,(14):113-114
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日益得到重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上述权利得以固化,并呈扩大之势,法律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非法证据启动排除程序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公诉人对证据的垄断性优势减弱,庭审变数不断增多。本文旨在建议通过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强公诉人的交叉询问能力,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以便其在控辩对抗时赢得主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6.
李玉磊 《法制与社会》2013,(17):135+137
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日益得到重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上述权利得以固化,并呈扩大之势,法律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非法证据启动排除程序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公诉人对证据的垄断性优势减弱,庭审变数不断增多。本文旨在建议通过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强公诉人的交叉询问能力,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以便其在控辩对抗时赢得主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7.
甄行勇 《律师世界》2002,(10):22-24
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法官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这些变革体现了刑诉法在保证准确打击罪犯的同时,注重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加大对其人权保障。但是,由于律师庭前查阅的证据有限,形成辩方与控方对证据知悉权的不对等;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也不过多涉及,造成法官庭上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和辩论的焦点而使庭审功能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仍处于劣势地位,背离了修改刑诉法所体现人权保障的初衷;影响法官对证据当庭判断的能力,出现了诉讼拖延增多的现…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立法层面逐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仍取决于在司法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分析W市法院近三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实务中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明确、重复自白是否可采具有争议、程序性情况说明尚普遍存在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首先需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新观念,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泛化。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对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实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只需达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这样较低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可,控方的举证则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样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对于有辩护人的案件,尽量保证在庭前会议中最大可能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避免不具备准入资格的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9.
新出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国内立法方面上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并且要求列出详细的操作程序,通过对侦查部门的取证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是我国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问题还不是很清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尚不完善,仍存在采信非法证据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情况.基于此考虑,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制方面进行研究,希望能为实务部门提供一定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20.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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