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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  相似文献   

2.
人事争议处理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人事争议层出不穷,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明显弊端,人事政策法规的空白、人事争议救济渠道的狭窄、争议处理程序的不规范产生的后果是实践中大量的人事争议因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而无法得到圆满地解决,使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过程中各类矛盾激化.完善我国人事争议处理机制,要引入代理人制度,发挥协商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立法上要明确聘用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劳动合同,并将其作为特殊的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将人事仲裁纳入法律调整,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实现人事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3.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对于事业单位及其当事人权益维护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显得较为混乱,导致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各地各自为政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必须统一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本文通过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梳理,建议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相似文献   

4.
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是对社会发展需要的回应,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渐趋扩大并涵盖各种性质的劳动者。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制度合二为一的现行模式,无论对我国现有争议裁决机制资源整合,还是对公民权利平等救济和人事仲裁制度合法性补足上都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剖析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途径入手,阐明了利用行政行为解决仲裁裁决执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执行途径的发展方向: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及使其与司法接轨。  相似文献   

6.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权益救济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现仍然存在着人事争议仲裁为行政裁决的认识问题以及适用法规层位低、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受案范围混乱、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尽合理等实践问题。在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成为共识后,完善模式的选择需要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7.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是当下商事仲裁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程序问题,该问题处理不当将使仲裁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荡然无存,并使裁决承受效力不确定的巨大风险。这种原则立法上的模糊不清、规则上的遗漏缺位、理论上的纷繁芜杂,必然导致仲裁实践中争议徒增、仲裁程序人为受滞,甚至诱发个别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恶意缠诉,干扰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这种现象任其蔓延不但将使仲裁制度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荡然无存,而且潜藏了裁决效力不确定的危机,从而动摇仲裁制度的根基。为此,对症下药,积极医治"一事不再理"这一现代仲裁制度中的"阿喀琉斯之踵"已经刻不容缓,以确保仲裁制度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彰显高效、快捷的价值取向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重新仲裁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其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国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象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项专门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国法律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衔接上,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因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积累一些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有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等四种仲裁。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仲裁庭严格按照各自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实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法,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裁决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是,它们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1.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人事争议日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相应地调整。现阶段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尽管存在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但这些解决方式不仅缺乏合法性的基础,而且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尤其是适用范围上的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寻求司法最终救济上的困难。对此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统一的立法,不仅需要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范围,而且要实现仲裁和诉讼在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员的聘选、仲裁庭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相似文献   

13.
范在峰  王虹 《河北法学》2008,26(6):110-116
证券投资纠纷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采用仲裁方式不但可以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证券投资纠纷,还可以为双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佳选择。重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的仲裁体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筹建解决证券纠纷的行业仲裁委员会,是完善我国证券投资纠纷仲裁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4.
李智 《法学》2022,(2):162-175
现有的国际和国内体育争端解决体系基本都体现为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协会、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或国内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内法院为主体的三层递进式架构。在我国,由于独立体育仲裁机制长期缺位,导致对内体育争端解决的专业性和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对外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难以公平、高效地解决体育争端,甚至造成了国内争端的国际化。《体育法》的修订为完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了契机,其中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立应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建设完善的体育仲裁机制,通过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整合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仲裁机制,保障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明晰仲裁范围,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平行且竞争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1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而仲裁作为ADR中制度化最强的方式,它与诉讼的关系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大亮点。因此,理顺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李洁宇 《行政与法》2014,(6):99-105
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制度的第二步.穷尽第一步即争端方通过自身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或依靠外力如斡旋、和解、仲裁等之后才能适用。谊制度适用于南海争端。中国应在南沙群岛划定领海基线,运用跳出机制,申请临时措施,要求船员或船只迅速释放。依靠“历史性权利”声索海域权利等方面更好地利用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17.
采用仲裁模式处理矛盾突出又没有太多经济效益的医患纠纷初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参与并在财力上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但长久如此既不利于仲裁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的推广,也不利于仲裁的公正性及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如何不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通过裁决纠纷本身获得合理的报酬维持运行是亟待破解的难题。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医患纠纷仲裁模式若能与正在推行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可能是解决仲裁长期运转费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这种审理与理赔模式的整合,实际上涉及到医患纠纷仲裁是否存在第三人、承保方能否成为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本文以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常廷彬 《河北法学》2007,25(11):14-17
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其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在分析消费者纠纷各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19.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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