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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我国现行刑法第312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由于立法表述上的高度抽象性和不完善性,使得司法机关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相关行为难以从法条中找到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处罚。解析“窝藏”、保留“转移”、重构“收购”、变更“代为销售”,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接受或者代为交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2.
对于解释学源流的理解与辨析,分解对比若干相似概念,并由此延伸到具体的刑法解释学领域,从一个较高的层面重新审视刑法解释学研究现状,明晰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扭转当今刑法解释偏离其哲学本源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规定处理案件其实质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理解歧义。违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混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认识要从整个条文把握。同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检察机关制定刑法个罪立案标准的主要根据。立案标准是把抽象的条文具体化,是协调立法、司法、执法之间关系的中介。刑法13条规定的"但书"内容被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直接引用,因而存有立法上的疏漏。因此,根据诉讼实践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设计为:"没有违法或不是犯罪"为宜。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5.
每个专业都有其特有的专业术语,刑法也不例外。为了使这些专业术语的含义更加明确,需要对其加以解释。对于刑法中专业术语的解释,历来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之分,而刑法条文中对于专业术语的解释则属于立法解释之一种。我国刑法条文从总则到分则设立了许多解释性条款,而刑法理论上对它们的研究却不够深入和细致。本文从解释性条款的概念、性质、分类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对解释性条款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收费票据是目前被广泛使用却又与发票有着不同性质的凭证,刑法第209条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和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及应受罚责。未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纳入犯罪客体的范围及未对"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进行界定是该法条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具体表现,为实现有法可依、罪刑相当,对该法条有完善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的枪支、弹药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前者指非法持有公务用枪支、弹药 ,后者指非公务用枪支、弹药。因此 ,此两罪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 ,为避免对法条的误解 ,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现有的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当将《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除投放有化学毒性的物质外,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难对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正确的认识。一次实证调查问卷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多时候对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他们也无法实施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行为。将《刑法》第十七条中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有化学毒性物质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漏洞,并且符合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9.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以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是一种脱离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其他重要法学范畴的关系而进行的"孤立性"研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及刑诉法的关系应该构成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照应其与罪刑法定、刑事违法性和刑诉法的关系将使得犯罪构成论体系研究也是一种"关系式"研究,而这将丰满犯罪构成论体系,并有助于对中国大陆传统的犯罪构成论体系作出"中肯"评价和"冷静"对待。  相似文献   

13.
刑法解释相对于其他法律解释研究更为艰难的原因在于受制于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限制。成文法本身语词的模糊抽象、立法的局限以及刑法司法过程中法官理解阐释都是刑法解释正当性的依据。刑法条文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象特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论与刑法解释规则区别于其他法律文本解释的特殊性。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与法律解释中的主...  相似文献   

14.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信条学的构架下界定犯罪概念分为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两个层次。同时犯罪概念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体系性的;是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统一;是立法者对刑法价值的中道权衡的结果;是形式性和实质性的统一。对犯罪概念的研究应立足于刑法信条学,结合刑事政策和刑法解释进行体系化的全面思考,借助刑法解释的作用,形成犯罪概念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的具体的紧密的联系,不可偏颇。  相似文献   

16.
环境犯罪概念的刑法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新兴的犯罪现象———环境犯罪是文明社会的必然产物,这已是法律人的共识,然而如何从学理上和法律上予以较为准确的定义,则有较大的空间进行理论研析。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犯罪的刑法概念的学理界定,进而对影响其定义的相关因素也作一延伸性探讨,即是本文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犯罪赔偿之所以被称之为另一条道路,这是基于刑法目的实现之角度我国已经有刑罚与非刑罚两种方法而言的.在刑法是犯罪控制法、人权保障法的理论支撑下,犯罪赔偿以恢复正义论为理论根基,因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而必然应成为各国刑法实现的道路之一.以此为基点,刑事复合责任就被提出,这种责任兼具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属性,并于刑法恢复价值的实现意义甚大,理当成为中国刑法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刑事和解早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之前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把犯罪客体作为首要标尺,并综合考虑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正确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基于公众的心理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利目的,当前有必要把罪行轻重也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考量标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但这一界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9.
在研究犯罪问题时,人们习惯于以刑法犯罪定义作为思考的逻辑出发点。事实上,除了通行的刑法犯罪概念外,还有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只有正确认识两种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的实质所在,才能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并形成科学的犯罪观念。两种犯罪概念虽有联系,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就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是从各自的立场去理解和把握的。较之刑法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只遵从于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性,既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的制约,也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在本质上是将同种数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作为一罪加重处罚的刑法现象,我们也可称之为多次加重犯。由于立法者将犯罪的次数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使得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对于多次犯罪中的次,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判断原则,从严予以认定。多次犯罪中单个犯罪之构成,仅要求该次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即可,而不论该次行为属于既遂、未遂、预备抑或中止等形态。对于一次教唆或帮助行为,即便其内容涉及或导致了多次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也不能与正犯一起被评价为多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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