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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3)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计(经)委:水利部和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水利部水资源[2002]1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由我市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权限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37号令)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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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9)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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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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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和对象(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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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在作出规定时,国务院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两个因素,分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3种情况作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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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分解下达2006年全市“两费”征收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两费”征收工作目标任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目标任务为25000万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10000万元,其中主城区6500万元(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300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500万元。二、关于“两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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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排放污水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排放污水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自备水厂和污水处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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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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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3)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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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经济损失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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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0)
渝办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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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精神,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通知如下:一、在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继续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其中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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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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