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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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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药行业中的药品回扣按途径的不同可分为采购回扣和处方回扣。采购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以进药的环节中,回扣主要是给那些掌握着审批、建议进药、采购等权力的医院主要领导、医生和采购人员。而处方回扣则是发生在用药环节,回扣是直接给临床医生的。处方回扣的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药品回扣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广大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相似文献   

2.
一回扣的具体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刑法学界对回扣有以下若干种认识:①回扣是卖主或者买主支付给替其"出力"的人的钱;②回扣是卖方付给替其"出力"或"促成交易"的人的钱;③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④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由卖方从其所得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⑤回扣,是指商品领域中卖方支付给买方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货款,其实是卖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利润让给买方,回扣只能是卖方支付的,不会付给居间地位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一、回扣的产权属于谁有学者认为 ,由于回扣的产权属于买方 ,收受回扣只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不可能构成受贿。1笔者认为 ,上述论者对回扣的产权归属作了简单、片面的理解 ,事实上回扣的产权并不一定归属于买方。为了论述 ,有必要先给回扣下一个定义。关于回扣的定义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回扣 ,是指商品交易中 ,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的金钱、实物或其他物质利益。2 不同学者对回扣所下定义有所差异 ,但都认为收受回扣的主体可以是买方或者买方的代理人 ,回扣可…  相似文献   

4.
在新疆昌吉有一个清正廉洁、18余万元巨额回扣全部交公的廉政典型──昌吉州邮电局局长、党组书记顾正汉。事情还要从前年年底顾局长到深圳、珠海、惠州等地为邮电局下属的昌雁公司联系购买邮电通信器材说起。本着给用户减轻负担、为企业节省资金的目的,顾局长经过货比三家,决定购买惠州的物美价廉的交换设备6台,每台价格由15万元降到12.3万元。厂家私下还对顾局长说可以给他18%的回扣,用现金支付。顾局长面对这高达13余万元的回扣,想都没想,便说:“不用给我个人,你们把这13万多元的回扣汇到昌雁公司的帐上,给他们做发展基金用。…  相似文献   

5.
1993年底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明确的界定,对回扣亮起了红灯。  相似文献   

6.
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或承包方从承包款中扣除一部分给被承包方或经办人、中间人的钱。由于这种被扣出的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做回扣。对于收受回扣以受贿治罪。早在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七条就规定:“……在本条例公布之后,如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论罪。”近年来,送收回扣之风又日渐盛行,大量的违法回扣冲击着正当的商品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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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问题研究莫家齐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在经济交往中,回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由秘密转向公开,由个别走向普遍。现行法律、政策虽然对给付、收受回扣的行为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笼统、个别、疏阔的法律规定在纷繁复杂的回扣现象面前显得软...  相似文献   

8.
一、回扣的概念及其特征 关于回扣的概念,存在着多种理解。从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这种钱实际上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所以叫回扣,有的地区也叫回佣”。第二种观点认为,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价款中退回给买主的钱款。第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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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医药市场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相当普遍、已形成一股歪风,危害深重,而且愈演愈烈,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就医药市场回扣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供参考:一、回扣特点形式1、回扣面广,具普遍性。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科室及医生之间;医疗卫生单位与医生之间等存在着给予和收受回扣的现象。尤其是促销活动有增无减,促销人员活动频繁。2、回扣手段,具灵活性。给予的有以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奖励费、好处费、辛苦费、促销费、包装费、临床试验费、试用费、质量跟踪费以及折扣、让利、优惠等各种名义;收受回扣的有给现金的,也有给实物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家用电器、无线移动电话的;还有报销各种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发展,商品的购销竞争愈来愈激烈。回扣,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于各种经济往来和贸易交换中,成为困扰社会各界的一个法律热点。本文拟就回扣行为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商榷。 回扣的概念及特征 回扣,是指卖主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的返还给买主或买主代理人的那部分款项。也可以理解为,在  相似文献   

11.
一、回扣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前,“贿赂”一词除与构成犯罪的贿赂以及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贿赂相关外,基本上不用于表达经济交往中构成违法行为的贿赂,而回扣实际上成为商业贿赂的代名词,即现在所谓的“商业贿赂”在当时基本上都是由极为笼统的回扣进行表述的,致使回扣的内涵模糊,外延不清楚。饭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回扣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划分了回扣与折扣、佣金的界限。但是,人们对回扣的理解和认识的误区远末消除,有人把回扣与商业贿赂划等号,认为商业贿赂就是抬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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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手续费是伴随商品市场的发育、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回扣、手续费现象,由“地下”转入公开,由个别走向普遍,愈演愈烈。针对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曾进行过激烈的讨论,许多专家学者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在深入分析回扣、手续费现象后,提出了许多可供借鉴的观点和司法对策,然而仍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当前,随着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精神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回扣、手续费问题如何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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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回扣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褒贬不一。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首次把利用回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明确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为打击以回扣为手段的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回扣犯罪的认定及防治谈一孔之见。一、回扣与收受回扣的关系。回扣与收受回扣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的钱或物。买方是特殊主体,包括公有制性质的单位和其经办人;卖方则是一般主体。回扣的特征表现为:第一,回扣是在经济交往中,买卖双方私下共同认可的行为;第二,回扣的款物源于买方单位,归于买方;第三,交易标的物的实际售价与开票计帐不符;第四,卖方为推销产品,买方想从中获得利益,双方往往互相串通,侵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而中饱私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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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是解决回扣问题的根本途径,笔者认为我国针对回扣的立法必须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国际贸易惯例,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使合法的回扣、一般违法的回扣、构成犯罪的回扣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回扣的限度。对回扣不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限制必然导致一场无休止的“回扣竞争”,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日本、德国规定回扣一般在价款的3%以内。2、回扣的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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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为杜绝医药代表到医院搞药品临床促销、给医生回扣,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医院专门成立了"反腐便衣"小组,并在医院日夜巡逻,以严查药品"临床促销"和医生吃回扣行为。如发现给医生回扣的医药促销代表,"便衣"们会将其扭送到检察机关,接受回扣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肃处理。如此"便衣反腐",效果如何暂且不论,单单就这种"反腐"运作方式,就很令人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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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又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发生的,特别是在某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和承包企业中更为普遍,他们把给回扣、手续费作为有竞争手段.对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并且质量又没有问题的,而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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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回扣现象悄然渗入到经济生活,越来越普遍地影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在医药经济领域,回扣现象泛滥成灾,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就治理医药流通领域回扣现象谈点我们的设想。一、医药流通领域回扣现象的主要表现目前,回扣问题在理论上及法制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明确的回答,特别是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上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这就是说,回扣是在商品购销、劳务交易活动中,卖方从买方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或物。它实质上是卖方为吸引购买自己的商品而给予买方以优惠或好处的一种经济行为。基于这样的理解,综观医药流通领域的回扣现象,可以发现,其主要表现有六种形式;①现金回扣。根据医药商品销售额或订购额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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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扣、手续费的含义及处理的原则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业务或劳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或物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或回佣。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方或卖方当事人、居间人以各种名义得到的“提成费”、“辛苦费”、“交际费”、“车马费”、“酬金”等。回扣、手续费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在商品交易中送、收回扣、手续费,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惯用手段,法律上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对政府官员、公务人员或经办人却有许多严格的限制。当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处理回扣问题虽然不尽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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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程某系某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国家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科内事务管理。程某事先与医药代表约定回扣比例,承诺在科室尽量安排医师使用有回扣的药品,由医药代表根据全科医师开具的药品数量每月结算回扣数额。在实际操作时,程某在对医师的业务指导过程中并不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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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其实质是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回扣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一方面可以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它与权力勾结,账外暗中操作,逃避公平竞争、政府监管,其作用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阻碍和破坏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回扣”给社会带来的利与弊,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本文拟就“回扣”问题进行总结、探讨,希望能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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