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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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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相似文献   

2.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经历了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现行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虽然可以进行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审查,但此种审查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有限干预的做法顺应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干预弱化的国际趋势,也同时实现了公正和效率以及司法审查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法院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和"违反法定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有:在认定何为"法定程序"时,将某些实体问题认定为程序问题以及将属于仲裁庭裁量范围的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在认定国内商事仲裁"违法程序"是否可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时,极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仲裁法与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立法上,存在问题有: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且未规定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权。与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相比,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未将仲裁法列为认定仲裁程序正当的依据,且未要求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仲裁程序须达到可以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度。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要求扩大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要求从原先的程序性事项发展到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实体事项。对于这种状况,原则上应当认可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的协议,但应当遵循只对法律问题审查的界限,并允许如公共政策和合同规定等抗辩。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9.
一起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先后“二上二下”我国三级法院,审查耗时近七年,犹如“马拉松”式长跑,折射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迥异态度,暴露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缺漏。本文就案件凸显的现行司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中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和审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评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仲裁与司法界同仁们重视和共同探讨,并期待《仲裁法》修改时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10.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争论不多,但该类问题在美国已经争论多年,并已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全联邦适用的判例.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梳理后提出,我国司法解释已确认《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为强行性规则,法院应据此对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裁决无效,并借鉴美国经验,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该条款无效后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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