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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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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与公诉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起诉主体上的不同.由于两者起诉主体上的不同,因而,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判决之前,可以进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诉.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中的有关程序,如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侦查权由哪个机关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否适用逮捕;怎样进行调解、和解,调解的原则和前提是什么,以及对共同犯罪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要求追究部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他被告人,法院能否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问题,没作具体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把握,笔者试将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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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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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所谓自行和解,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大特点。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自诉人和被告人怎样才能进行自行和解呢? 第一,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大部分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名誉、婚姻家庭、左邻右舍之间的纠纷等,通过自行和解即可息讼解纷,因而法律赋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以自行和解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严禁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被告一方就被告人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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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设自诉前置调解程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前置调解程序的确立,不仅可以将绝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在前置调解程序中予以调解处理,节约大量审判资源,而且在前置调解程序中,通过警署的介入,案件证据被及时锁定,事实得到确认,自诉人得到应有的司法援助,为法官顺利对案件作出裁判奠定基础.本文论证了创设自诉前置调解程序的可行性,提出了与之相匹配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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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且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评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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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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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或者裁定驳回。这一规定对被害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提出了较为严格的举证要求,即在立案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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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撤回重婚自诉应否允许?统辑同志: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们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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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仅赋予了自诉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还赋予了他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有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致使案件证据不充分,而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就使公民的私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有所融合。在这种诉讼方式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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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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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能成为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问题,现行刑诉法除了在第127条原则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调解”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刑诉理论界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需要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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