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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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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桌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  相似文献   

2.
沪家解忧     
我和丈夫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育一女,2009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女儿三人名下。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诉讼离婚,但不知法院会如何分割该房屋?  相似文献   

3.
【案情】殷某与顾某原为夫妻,双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在婚前的1980年,殷某建造了两间房屋。婚后,殷某曾因犯诈骗罪服刑三年,并自1996年起离家居住。2000年10月,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殷某下落不明,法院于2001年1月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财产未予分割。只在判决书中注明,顾某可  相似文献   

4.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此案双方当事人许先生与李女士均为再婚夫妻,后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李女士再次将许先生告上法庭,称许先生霸占自己房屋,要求其腾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现许先生反诉李女士,要求李女士  相似文献   

5.
刘磊 《法庭内外》2006,(4):53-53
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在该房屋交付人住后即与孙女士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与孙女士夫妻俩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将上述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但在半年后.孙女士却意外地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得知王先生的父母已将她与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主张上述房屋是他们的,要求法院确认孙、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回上述房屋。  相似文献   

6.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7.
审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于离婚后对其使用权的处理,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比较难于处理的一个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了这篇经验总结。现摘要刊登,供业大学员学习和处理有关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8.
随着城市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加,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房屋居住问题。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声誉。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  相似文献   

9.
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10.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11.
他因嫖娼被劳动教养,又因工作不顺而对妻子施暴。当法院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以及夫妻二人先后签订的3份离婚协议书时,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丈夫嫖娼被劳教2005年6月18日,王德松与刘晓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交往两年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2010年4月23日,他们有了一个男孩儿,取名王铮。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  相似文献   

12.
张甲和王乙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丙。2005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王乙出资大部分)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一家三口居住其中。2006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共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张丙由张甲抚养,王乙每月支付张甲五百元作为张丙的抚养费:(二)双方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归王乙,王乙须返还张甲的出资六万元人民币;(三)因张甲无房。保留张甲在该房内的居住权。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 据以分析的案例:2008年9月20日,俞某向凌某借款60万元,因俞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凌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归还借款.2008年l 1月15日俞某与其妻子应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应某所有.一审法院判令俞某归还借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俞某没有其他债务可供执...  相似文献   

14.
法律顾问     
这间房屋的产权如何确定?编辑同志; 陈某(男)与林某于60年代结婚,双方于1974年离婚,两个子女,各抚养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日后,均再婚。在陈与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分得祖上留下的房屋一间,在双方离婚后,除将该房与他人进行了调换,取得了产权登记证。1987年10月,陈立下遗嘱,对该房作了处理。1988年1月,陈病故。现在林提出: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处理,要求分得一半。  相似文献   

15.
一、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二、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女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五、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权。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  相似文献   

16.
马帅 《法律与生活》2014,(23):48-49
正再婚丈夫去世,妻子与丈夫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婆婆和继女独占。为获得房屋继承权,北京市通州区53岁的张艳打响了一场维权之战。2014年8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张艳因无法继承去世丈夫的遗产而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一套房屋系张艳丈夫的  相似文献   

17.
《江淮法治》2011,(22):55-55
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张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30%的首付款,余下房款是按揭的。婚后,张华取得了房产证,并和妻子小梅以双方劳动收入偿还了房屋贷款。不久前,他们因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该套房屋已经大幅升值,故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请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相似文献   

18.
一、当前房改中出现的房屋纠纷新类型、法院受案范围和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房改中房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需要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房屋民事纠纷,另一类是需要由行政法规调整的因房屋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就目前房改中矛盾、焦点比较集中的问题谈谈法院对房改中房屋纠纷的受理范围。1.房改中公有住房的买卖,在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其中一方反悔而发生的纠纷;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购房人与售房单位因产权发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及比例的纠纷案件。因为公有住房出售,实质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形式,售房单位与职工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它们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2.夫妻离婚涉及到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的产权确认与分割。这类纠纷的实质是离婚案件  相似文献   

19.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后即占用了该房,并从代某手中转持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居委会对其所属的居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王乙  相似文献   

20.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公房居住权、承租权主张的概念及特征什么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主张?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离婚当事人中的女方或者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将原共同居住公有房屋的居住权、承租权与离婚问题合并审理,变更为主张人享有的诉讼请求,审理离婚案件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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