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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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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刑事再审中只具有申诉权,无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文指出,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违"控审分离"原则,而未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资格将不利于对当事人相应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管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理应进行周到设计,但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尚未建立起一套真正诉讼意义上的、规范的、行之有效的刑事申诉运作机制。侦查申诉、不起诉申诉、生效判决、裁定申诉等三种申诉规定均不尽人意,这成为司法实践中滥申诉、申诉难等诸多问题产生的诱因。本文将刑事申诉权容纳进刑事诉权理论体系中思考,构造了包括申诉主体、管辖、期间、程序等内容的完整的刑事申诉制度,希冀对理论的完善及实践中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4.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权利,依法纠正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以期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尽些许建言之责。一、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就设专章规定了刑事再审程序,但局限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强调程序人道价值是必要的。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人道体现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鉴定事项的知恶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辅助人的援助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程序人道的迈进。  相似文献   

6.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调查处理方式、侦查机关自我审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置等。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书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已明确将其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哪种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还是书证?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而是书证。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一)从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警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全面收集多种证据如: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技术鉴定(包括车辆鉴定、痕迹…  相似文献   

8.
周巍 《法学》1988,(1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3条25条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何种情形应当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及回避的程序,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处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从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3条对法庭开庭时,规定了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它环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权赋予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而无权自行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这种鉴定体制有违“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等正当程序原则,未来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精神病鉴定合理因素,将精神病鉴定权赋予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并规定在当事人自行聘请鉴定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振会 《山东审判》2005,21(3):75-77
随着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以刑事程序所涉及到的被害人实体权利为基点,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许多程序性权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有人称之为“伟大的历史性进步”②。但是,在我们为之欢呼的掌声尚未平息之时,司法实践中便逐渐暴露出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与权利规定缺失的重大矛盾,而且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化,对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日趋迫切。一、刑事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权利之考量考量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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