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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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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尤陈俊 《法商研究》2012,(2):154-160
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相似文献   

2.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3.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4.
郑玉祥 《法制与社会》2010,(26):294-294
本文就无讼到健讼成因和变化,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中国要进行法制建设,深化法治观念并非不能找到合适的土壤,而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的参考点。  相似文献   

5.
起源于宋朝而延续于明、清的"告不干己事法",其禁制对象为横行闾里的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健讼"者的助讼活动;"健讼"者的主体部分,是正在形成中的讼师群体。宋、明两朝的"告不干己事法",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至清代,才出现了直接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专门条例,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影响着诉讼的形态。"告不干己事法"特别禁制了在学"生员"的助讼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他们过渡到专业或职业讼师的通道,扼制了法律服务业发育与成长的机会和可能。  相似文献   

6.
《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中,普通民众是厌讼,而官方则是息讼。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迁,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正由厌讼向好讼转变。  相似文献   

8.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12,(4):815-834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9.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10.
《周易·讼卦》是当代法学界研究中国传统诉讼法理论、中国法律思想史、尤其是研究中国"无讼"法律思想所无法回避的话题之一。然而,当前人们对于"讼卦"的法律文化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研究,本文从法律文化的境界角度,对"讼卦"进行了八大境界的分析探讨,并通过对其上乘境界——自然之境的论述,潜在地驳斥了"讼卦"的终极目标便是"无讼"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11.
自晚清变法修律以来,学界多批评传统州县司法的主要弊端是行政兼理司法和与此相关的非专业化司法,现在发现了大量反映传统司法实际运作的司法档案材料,此种观点有了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事实上,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的实际运作来看,其重点是查清案情和进行判决,起决定作用的是“常识”而非“专业知识”,而且“常识”才是传统地方司法所真正需要的。这种“常识”包括了“律学常识”、官员“伦理常识”和“地方性常识”等部分,从而具有浓厚的主观性、地方性和个人化特征,使得传统地方司法更依赖于官员个体。从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的眼光来审视传统是一种时代错位,它忽略了制度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既不利于学术研究,同时也回避了建立现代司法体系的真正阻力所在。  相似文献   

12.
张生 《法学研究》2007,(1):125-134
有关资料表明,在清末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极为重视本国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将本国民事习惯采纳为成文法。从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来看,本国民事习惯几乎没有对编纂民律草案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3.
曹伊清 《北方法学》2010,4(1):125-135
房地产契证制度是中国一项传统的房地产法律规范制度,至清末已发展得相当完善。房地产契证不仅记录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内容,记载政府的法律规制情况和对房地产的实际管理状况,也反映了社会的发展状况。在清末社会的动荡变革中,财产关系相对稳定,房地产交易能够正常进行,社会生活得以正常延续,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房地产契证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财产秩序方面的作用。通过颇具特色的清末南京地区房地产契证制度,研究清代房地产契证与房地产法律规制的实际作用,研究清末完善的契证制度在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基层管理秩序、保护基层社会老百姓的生存权利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就地正法的产生是清代后期法律制度重大变化。以往学者对于就地正法与清前期的恭请王命即行正法制度的关系认识不甚深入,对于就地正法之制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于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对此,应当坚持新历史法学的研究路径,从就地正法的产生、就地正法的实际操作、关于就地正法的争论、就地正法在晚清无法取消的原因等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解读,从而解释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15.
高汉成 《法学研究》2015,(1):191-208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代表作,其得失是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运动同步的,由签注所引发的"礼法之争"的本质不是中西、新旧之争,而是法律领域"改良还是革命"的"主义"之争.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既与中国自身的状况相脱节,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进规律,是一次有着严重缺陷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刑名幕友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操纵者.其通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既注重依律办案又崇尚引经决狱、既追求仁恕宽厚又擅长诡谲狡诈、既重视证据确凿又深谙按需剪裁等独特的办案办式,并在清代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相似文献   

17.
王喆  周磊 《时代法学》2014,(1):30-37
中国古代传统的羁縻政策是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治理西北边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一种法律制度.唐、清两代治疆理念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传统的羁縻政策并有所损益变化.唐代和清代是羁縻政策发展演变的典型时期.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勾勒出中国古代羁縻政策的演变,还原两代封建王朝中央政府治理西北边疆的政策、方略.  相似文献   

18.
就地正法的产生是清代后期法律制度重大变化。以往学者对于就地正法与清前期的恭请王命即行正法制度的关系认识不甚深入,对于就地正法之制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于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对此,应当坚持新历史法学的研究路径,从就地正法的产生、就地正法的实际操作、关于就地正法的争论、就地正法在晚清无法取消的原因等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解读,从而解释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19.
李雪梅 《法律科学》2010,(6):159-167
工商会馆碑是清代行业规范的重要载体,而行业规范又是中国传统非正式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以百记的清代工商会馆碑刻,记载着行业公产保护、行业准入与自律自治、同业互助救济与应急救援等事宜的规范内容。透过这些静态的碑文,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城市社会中非正式法的形成与运作机制,以及清代工商行业与社会、工商组织与业者个体、非正式法与正式法之间,相互依存、冲突、妥协的动态演进规律。  相似文献   

20.
侯强 《行政法学研究》2006,(4):101-106,113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教学虽在清末才开始逐步创设和兴起,但其一经出现,便贯穿于新式法律教育的始终。它既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式法律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有力工具。在由传统向现代的法律教育转型中,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形成了自己的特征,有其产生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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