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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应以不单独适用刑法自首条款的规定为原则,单独适用为例外。同时,对自首条款中“犯罪较轻”的认定,应结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个案中,可从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自首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刑罚、其他应予从宽的特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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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刑法分则规定单位犯罪多达120个,但是总则和分则都没有关于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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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含义除了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以外,还应当包括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刑罚执行方法(如死缓)。减轻处罚只能“罪减一等”的主张是比较合理的。犯有数个罪又有立功情节时,对其从宽处罚的效力应及于所有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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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男,22岁,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白云区。被告人冯某,男,15岁(1988年2月16出生),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本市白云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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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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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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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吐钱的事,张青(化名)说自己听说过,但当他自己碰上这样的事,面对“唰唰”往外吐的钞票,他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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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中一项重大的量刑制度是自首制度。随着自首制度的演化,我国当代刑法的自首制度在古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在自首主体上增加了特殊主体的范畴;处罚原则上采取了宽严相济、主客观相一致;在自首投案方式上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其侧重点,法律与亲情合理兼顾。由此可见现代自首制度适用较古代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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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本着探究自首制度深层次内涵的目的,从阐述自首制度的概念、特征入手以自首制度的价值分析等问题为切入点,剖析自首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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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它是我国法律惩治和改造并举的直观体现。在自首量刑问题上,对自首者的自首行为应全面综舍分析,以事实为依据给予自首者从宽处罚。目前社会上对自首从宽原则的理解,有不同的声音。本文讨论了自首在实践操作申如何正确理解及适用自首从宽原则,以使其发挥更大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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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感召犯罪分子在悔罪的基础上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从而有效惩治犯罪,降低法治成本,并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自首行为应当具备悔罪自责心理和主动受罚心理两个心理要件,怀有压力情势下的被迫心理、逃避惩罚的自保心理和毫无悔意的绝望心理的投案者并不符合自首的本质规定,应当将此类投案与自首行为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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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滑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柳某。被告人柳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滑县某村。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与上列被告同住一村。系该村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9、10、11月份间,被告人柳某、刘某多次以村两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名义召集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经会议研究决定,1、村委为规划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