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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场进行治安处罚,是治安处罚的一种简易程序。关于当场处罚的问题,公安部先后形成三个文件,内容上不太一致。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也不一致,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正确性。本文拟就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大方之家。一、当场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这是当场处罚的基本依据。1986年10月15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规定:“对少数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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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该法规定的罚款情形增多、罚款数额提高,尤其是拘留并处罚款处罚规定的变化,导致一些罚款处罚未能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客观上造成了执法不公,执法权威降低,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该法实施六周年之际,结合执法实践,针对治安管理罚款处罚执行难的现状和原因予以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针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种类重构对治安管理处罚中的问题的解决、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处罚种类的多样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种类执行适用中存在相关问题,应调整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建立罚款与拘留的转换易科制度以及增加"社会服务罚"和社区矫正两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重构建议。  相似文献   

4.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罚款处罚措施规定了单科制罚款、选科制罚款、可以并科罚款和必并制罚款四种形式,其中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新的规定。自《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的适用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处罚决定虚置、裁决难以执行;不利于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不利于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宽恤方针;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抵触。为此,在思想上应重视必并制罚款的执行,克服执法不严现象,并立法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方式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相似文献   

5.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从2006年3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治安处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含义;要注意对侵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场处罚罚款并非就一定得当场收缴;注意扣押、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正确适用以及正确区分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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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简易的内涵 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又称之为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下,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对受处罚的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从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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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一)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一规定建立了行政拘留折抵罚款制度。该制度作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的发展,作为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的引入,是草案的一大亮点,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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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和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应当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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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很不统一。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如何正确理解条文中的“当场”二字。这里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的现场,而不是其他。因为刑法第153条规定的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转化的条件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离开了盗窃、诈骗和抢夺的现场,“转化”就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10.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以及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调查和处理活动中,执行程序是最终程序,执行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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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制度,旨在通过让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从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近几年来,该制度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罚款本数,其合理性受到质疑,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碰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有效解决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加处罚款的数额予以封顶,要求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履行催告程序,以及建立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的“黑名单”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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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强制执行制度,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完善,治安拘留能否延期执行和罚款执行罚中治安拘留的具体实施,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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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军 《海南人大》2009,(11):45-45
刚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深圳经济特区视频:深圳拟规定机动车闯红灯罚千元引争议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新交规条例”)将对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开出全国最高罚款!包括:闯红灯、高速路逆行等10种罚款额度为1000元的违规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万元罚款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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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交易所对违规的市场参与者的常用处罚措施,具有较强的威慑及惩戒作用。目前市场各方对于交易所罚款权的法律性质、权力来源、使用范围、执行等情况尚存不同的认识,我国各交易所有关处理违规行为的业务细则对于罚款也有不同规定,需比较境内外期货市场相关法规、交易所规则予以明确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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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交易所对违规的市场参与者的常用处罚措施,具有较强的威慑及惩戒作用。目前市场各方对于交易所罚款权的法律性质、权力来源、使用范围、执行等情况尚存不同的认识,我国各交易所有关处理违规行为的业务细则对于罚款也有不同规定,需比较境内外期货市场相关法规、交易所规则予以明确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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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罚款的基本要件与原则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法主体依法科处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行为。因它以特定相对人为科处对象,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行政法主体实施行政罚款,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处罚罚款;二是行政执行罚款。行政处罚罚款,以制裁相对人之违法行为为目的,具有惩戒与处罚性质,是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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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就说明,适用该法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以构成盗窃、诈骗、枪夺罪中之一罪为前提;犯罪分子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当场”。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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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关于治安拘留的执行,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是强制执行的方法,新《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治安拘留的执行方法,即“受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将受处罚人分为不抗拒执行和抗拒执行两种,对前者由受处罚的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携带自己在拘留期间的伙食费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自行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后者则可以使用械具、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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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立法上对罚款限额的设定长期、普遍采用绝对数数额的方式。这种方式严重不利于罚款目的的正确实现。应当考虑采用动态的、相对数的罚款限额设定方式,由处罚主体在处罚实施时结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指标,即时计算出罚款限额,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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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起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践当中,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是罚款与滞纳金并收,而很多人认为滞纳金就是罚款的,今后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会不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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