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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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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多,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也日渐普遍.由于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的情况各异,心态也比较复杂,在办理这类遗嘱公证时如何帮助老年人把握好遗嘱的效力,是公证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2.
王建 《中国司法》2001,(7):46-46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两人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它事务的遗嘱。共同遗嘱,实践中常为群众采用,公证实践中也常遇到。夫妻共同遗嘱一般有两种内容,第一种内容是,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都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人;第二种内容是,夫妻双方各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还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都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人。对这两种内容的遗嘱,我们通常不予办理,而是按照《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指导当事人分别订立遗瞩。 实践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共同遗嘱的弊端进一步显现出来,主要有4点:一、有可能限制…  相似文献   

3.
赵莉 《北方法学》2012,6(5):87-95
对于我国遗嘱形式的完善,学界在能否承认共同遗嘱问题上观点对立,还有学者提出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以外再增加秘密遗嘱形式。但通过对中日两国遗嘱实务进行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应当明文否定共同遗嘱等自设形式,同时秘密遗嘱不符合我国国情,而在规定了秘密遗嘱的日本,该形式已经受到学者废除的呼吁,因其实质是自书遗嘱。因此,在对遗嘱形式要件予以完善时,应当维持现行的五种形式,但需细化五种遗嘱形式的要件,以便于司法确认立遗嘱人的真意,实现立遗嘱人的终意。  相似文献   

4.
合立遗嘱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经常出现的遗嘱,合立遗嘱以所有被继承人的死亡为继承要件,此附期限的继承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分析,探讨合立遗嘱的效力问题,以及该如何保护被继承的合法利益,同时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做出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就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模式以及公司的存续等重大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或者虽然意识到了章程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设计公司章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且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而不愿意去考虑公司章程设计问题.许多公司章程设计过于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刘诚 《海峡法学》2012,14(1):46-50
近年来围绕《继承法》第22条产生争议: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抑或可撤销?梳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例中这一命题的判断其实是遵从何种立法惯例的选择,其中并无优劣的明显区分。考虑改变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保持目前的制度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继承案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与制定继承法时的社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近年家庭婚姻的变化状况呈现出的新形势,导致《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的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继承法》的修订成为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本文就众多继承制度中选取夫妻合立遗嘱制度,进行讨论剖析,以求对新法之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遗嘱形式强制”理念是罗马法的遗产,受此观念的影响,各国均强调遗嘱必须遵守形式规范。然而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遗嘱自由是该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广泛存在。《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做出了严格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形式瑕疵遗嘱认定为有效的情形并不鲜见。可见,从学理上构建一套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确有必要。从历史维度看,遗嘱法定形式日渐式微乃大势所趋;从现实维度看,基于《民法典》体系,形式瑕疵遗嘱被认定为有效存在解释空间。应先确定不同遗嘱中形式要素的功能,然后再判断缺乏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申言之,遗嘱中期日的缺失以及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仅按手印这两种类型的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其他类型的严重形式瑕疵将导致遗嘱无效,除非当事人举证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终意表示。  相似文献   

9.
李纲 《人民调解》2006,(1):33-33
辽宁省岫岩县哈达碑镇村民王某,请求李司法按照他的心意为其代书一份遗嘱。李司法问明详情后,却拒绝了他的请求,王某难以理解。话还得从头说起,王某与李某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2子1女。夫妻二人于1980年建造瓦房4间,现如今3个儿女均已成  相似文献   

10.
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处理个人合法财产的方式,受到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普遍关注,随着我国普法进程的加快,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更多的公民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处理。如何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充分注意落实遗嘱公证的法律要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得到实现,是摆在每一个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于《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阐述了遗嘱公证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期望为遗嘱公证的科学、依法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张颜 《江淮法治》2021,(4):54-55
民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是一部可以伴随大家一生的法典。我们不妨聊-聊人生终点前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那些事儿。不同于一般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在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内容产生争议时,人们已无法探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考虑到这一层特殊性,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国法律基本都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通过法律指导当事人正确地按照法定的方式设立遗嘱,以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12.
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13.
随着刑事技术的发展,显现提取现场物证的试剂、仪器设备种类越来越多,在刑事技术室的创建过程中,各地刑侦技术部门装备了各式各样的勘察设备及用于现场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试剂,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发现,在基层有的仪器设备装备以后成了摆设,技术人员没有认真地研究使用,特别是实际办案前很少进行预实验,没有充分发挥所购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购买的试剂也是按书本操作,不根据案件检材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预实验很少做,这就很容易造成提取的物证不够条件或显现提取不彻底,提取率很低。本文就上述问题及怎样完善使用手印提取常用试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自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以来,至今没有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以及公民财产的增多,现有遗嘱继承法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此,对遗嘱继承法进行立法研究,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张萱  陶海荣 《法学》2007,(9):139-14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相似文献   

16.
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遗嘱解释以探求遗嘱人内心的主观意思为目的 ,遗嘱生效的形式要求与遗嘱解释活动相区分 ,从而一方面满足了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的要求 ,另一方面也达到了遗嘱解释的目的。遗嘱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补充遗嘱漏洞的常见方法是类推补充与法律推定补充。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9,(4):67-77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18.
任博峰 《法制与社会》2013,(17):277-279
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在继承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公证遗嘱的形式采严格法定主义,排斥其他形式制作的公证遗嘱。但这是不妥当的。打印形式的公证遗嘱会在实务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机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形式来制作公证遗嘱,以期达到公证遗嘱存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20.
孙波  门庆姝 《法制与社会》2011,(28):269-269
实践中办理遗嘱公证我们主要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和《遗嘱公证细则》。本文主要对《遗嘱公证细则》结合公证实践,就遗嘱公司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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