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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新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
从债权转让考察债务人的抗辩情况,在民法上和票据法上表现迥异.民法上的债权转让,适用罗马法上的"谁都不能转让优于自己的权利"的原则,债权是在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移转给受让人的,所以,债务人可以把对抗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向受让人主张(见德国民法第404条,日本民法第468条,我国合同法第82条),即使受让人为善意,也不能取得比转让人更优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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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西法东渐时却没有被我国民法所借鉴。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学界对于是否引入居住权意见不一。文章从分析居住权的概念及其源流入手,探讨了我国是否能够引入居住权以及如何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上设计居住权诸问题,以期能为居住权这一理论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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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现代社会对债权的重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相信有一天也会真正引入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本文主要从侵害债权是否具有可侵性,证明债权的对世性和对抗力.在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其救济所具备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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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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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继受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随之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受与发展。法国民法几乎完整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结构体系,而《意大利民法典》则几乎完整地承继了《法国民法典》做法。同时,德国民法继承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并将之发扬,以期更适应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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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我国民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以解决债权无公示性的问题,我国民法也可借鉴.当然,对日本民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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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大法系已经相继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对于该制度的理论依据至今为止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理论依据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除了从艰深的民法理论中寻找其法理依据外,更应该从现金的债权的重要性、民法的社会本位主义理念的角度,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的方法探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存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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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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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有确认之诉、物权之诉、债权之诉等数种方式,这是学理上的通说或常识。其中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分别承担回复物权或赔偿物权人所受经济损失的保护职责,即物权的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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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消灭方式来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变动。结合现行民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论述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能否遗嘱设立或合同设立居住权?在已有抵押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设立居住权是否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设立居住权后,法院能否司法拍卖?房屋被依法征收、被依法拆迁、被地震损毁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时,居住权是否消灭?为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维护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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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 ,法国、我国民法则认为它系债权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 ,否认准物权行为的存在 ,日本民法的多数说一方面持准物权行为说 ,另一方面又否认无因性。由此带来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在构成、样态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我国民法上 ,债权让与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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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理论上,无权处分问题涉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相分离的重要问题;在调整对象方面,其又涉及到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三层民事关系。而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问题,则涉及到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并相映地牵动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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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一直坚持债权的相对性原则。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一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冲击,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也日益频繁地被人们提及与重视。本文分别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应如何构建合理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达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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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优先权是指依据债权的性质 ,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 ,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各国立法基本上将优先权分为四类 ,即针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针对特定不动产的优先权、针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以及针对一般不动产的优先权。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 ,而不是与物权或债权等同的权利。我国民法中优先权制度的构建应解决如下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优先权制度自身的结构 ;优先权的登记制度 ;优先权的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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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物权)立法过程中最终被废黜,既反映了传统民法中的,微观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本身存当代中国社会意义的欠缺,又反映出我国物权法完全排斥居住权观念的极端性.尤其在物权法宣誓了"公有制"的基本原则之后,创造性地发展罗马法以来的居住权,就成为当代中国物权法参与营造和谐社会的,当仁不让的制度功能.其体现即是以宪法之维中的居住权观念,统帅物权制度,面向土地的"公产"取向,以公众居住利益实现为基础进行地权制度的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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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英国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它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味着债权人依据债权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索,这无疑会大大破坏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动摇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基本标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法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