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4.
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中华同志有关绑架罪的几个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在客观要件方面,不应是复合行为,而应为单一行为;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定绑架罪,也不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绑架罪一罪处罚,杀害被绑架人只是绑架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异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特例. 相似文献
5.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需对八种严重的罪行负刑事责任。虽然这八种罪行并不包括绑架杀人,但是本文认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绑架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出现了比八种罪行中的某些罪行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不予以追究那么将显失公平。文中认为应以绑架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7.
几年来我共搜集了185起绑架案件的资料,其中有38起未破,人质被杀害的有22起,因侦查失误直接造成人质被杀害的有8起,另外还有5起在侦查过程中,绑匪突然不再与我们联系,人质至今下落不明。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绑架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绑架案的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8.
本文案例启示: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并非在绑架中伴随实施的抢劫行为都将被绑架罪所吸收,存在两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一、“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立法的困境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中规定“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处死刑”;对于14—16周岁的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如果14—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对绑架并且杀人的行为承担 相似文献
11.
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罪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 ,相关立法解释出台 ,从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 ,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罪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 ,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 ,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对作案人处以死刑,而实施多次绑架作案,却没有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最高只能处以无期徒刑。对于多次实施绑架作案的犯罪分子不能处以极刑,是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 相似文献
13.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15.
南京工业大学高材生徐丁峰独具慧眼创办家教公司,既向孩子们传播文化知识,又为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平台,因而一度名声鹊起,被誉为“校园爱心老板”。谁料到,这位风华正茂的天之骄子,竟然绑架残忍地杀害他的家教学生,并向学生家长勒索200万元人民币。他的堕落由情变而生,奇怪的是,他报复的目标既不是恋人也不是情敌。2006年12月下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相似文献
16.
17.
绑架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上常出现的一种暴力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以下问题:绑架罪中劫财行为的定性,是一罪还是数罪;为索取债务(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劫持人质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量刑问题;绑架案件中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1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