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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分则首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的未遂既遂,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至今意见尚未一致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并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我们先简要地回顾总结一下关于反革命罪未遂既遂问题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开始曾对处理反革命罪时因认定为未遂,就过分从宽而打击不力的做法提出批评;以后很快发展成彻底否定和批判反革命罪存在未遂的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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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革命目的是反革命罪最本质的特征,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是认定反革命罪的关键。本文试就怎样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问题作些探讨。一、正确认定反革命目的,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有人认为:反革命目的是主观的东西,难以捉摸,只要犯罪人不供述,就无法认定。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所谓反革命目的,就是行为人宴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希望达到推翻无产阶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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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特点和立法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点之一。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是相当成功的,堪称新刑法分则的典范,因为同原“反革命罪”的规定以及新刑法其他各类罪的规定相比,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具有鲜明的特点,并体现了符合时代要求的立法思想。一、正确划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其所适合的历史条件还是所调整的行为范围,都与“反革命罪”不同。在以“反革命目的”为要件的“反革命”现象(主要是反革命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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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秉明同志在《是盗窃罪还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一文中,认为郑均玉等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刑法分则规定,有些罪必须要有目的才能构成。例如反革命罪,就必须要有反革命之目的才能构成。同样,破坏集体生产罪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破坏集体生产之目的。宋文坚持说:“以犯罪目的作为定性的依据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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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关于刑法分则的修改意见[第一章反革命罪]有同志提出本章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理由是,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反革命罪犯被视为不予引渡的政治犯等等。由于章名的改动,所以凡罪名涉及“反革命”的都要改,如第102条的罪名要改为“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有的同志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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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某些向与我为敌的特务机关提供重要情报的资敌罪案件时,有的犯罪分子说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好处,竟有的司法干部认为他不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反革命罪。比如工人马某1979年六次向敌特挂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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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二是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有的有既遂与未遂之分;三是认为从原则上应有既遂、未遂之分。持一、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反革命罪或部分反革命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的理由有二:一是认为反革命罪的性质严重,危险性大(如背叛祖国罪,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等),故法律不要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只要实施了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就是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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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分不清盗窃公文罪与相关的一些罪的界限而出现了错案。一、盗窃公文罪同间谍罪的界限。盔窃公文罪,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的行为。间谍罪是指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以及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从两个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盗窃公文罪只同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相关。因此,这里只谈盗窃公文罪同以为敌人窃取情报为表现形式的间谍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区别是:盗窃公文罪的目的是将公文占有,不具有反革命目的,间谍罪具有反革命目的;盗窃公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间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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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87,(3)
一、解释下列概念(共20分,每题4分)(一)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等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业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行为。(三)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五)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二、先将下列各罪按同类客体分类,指出属于哪一类罪?然后说明其同类客体是什么?(11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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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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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危害十分严重,情况比较复杂。正确认定和处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案件,对于揭露极少数反革命分子挑起动乱和策划反革命暴乱的政治阴谋,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认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有关问题,谈谈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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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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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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