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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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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防止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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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7):1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已经2008年7月4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三运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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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标志着我国以《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条例》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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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7]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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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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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2)
辽政办发[201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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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1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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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省人大常委会从6月中旬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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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4):26-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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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08,(11)
鄂政办发[2008]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以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7、8、9三个月的时间,打一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切实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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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2):21-2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2]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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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31-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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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12):27-3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2]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