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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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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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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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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构建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公设辩护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却极为混乱。可以借鉴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中心下,有选择性地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辩护律师指定办公室。针对公设辩护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外,还需要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以确保辩护质量。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与此同时,还应系统性地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重视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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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值班律师队伍的设想已经开始探索建立。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来源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兼职律师团和与中标律所合作三种情形。社会律师的本质属性导致其作为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问题、激励机制不足问题和时间效率问题难以解决。域外模式并非我国的必然选择,而我国当下的情况存在排除值班律师中的社会律师,同时解决经费困扰的合理过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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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毕竟是第一次尝试,我们有必要对其运作模式、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管理、腋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做一个理性的探索,为将来在全国建立这项制度做好思想上的准备。该项目的实施,为在中国推行和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打下扎实的基础,对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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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相比,在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偿性,服务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类型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在制度性质、管理体制、服务场所和对象、服务专业类型与分工、服务便捷程度和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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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辩审刑事诉讼格局下,肯定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身份的应然定位是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保障,也是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基础。文章在论述这一正当性的基础上,从界定值班律师诉讼身份、明确介入时间、强化诉讼权利及保障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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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工作加强了制约监督,切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当顺应时势,牢记尊重和保障人权,转变旧的侦查理念和模式,积极适应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断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切实提高新形势下诉讼效益。这无论从查明案情,还是从打击犯罪方面以及提高侦查公信力方面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非常迫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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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考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的基本要求以及其他国家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存在的诸多不足进行了探讨,并针对这些不足相应地提出了几条旨在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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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认罪的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要求值班律师有系统的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协商权行使受限;法律将值班律师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同时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所带来收益较少,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参与其中。究其原因,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缺失。为此,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保障值班律师相关的权利行使等,使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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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运作最有效率的国家之一,其健全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手段,为实现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的辩护权提供了切实保障。在评介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构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将其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之一,实行多元化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实有效,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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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存在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弥补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不足和更加有效地监督、制约侦查机关。但是目前.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的情形比较少.侦查程序中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程序性辩护比较薄弱。究其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合理.我国侦查程序过于封闭且行政色彩比较浓厚,过于追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注重对人权的保障.缺乏有效的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的救济手段。为此,需要对辩护律师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对我国的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并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以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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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问题密切相关,在规范律师执业中作伪证的同时,我们应注重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建立.律师的豁免权和刑法要不要规定以律师为主体的犯罪是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307和第310条的规定已经能对律师执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律师伪证罪.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在于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因此,在防止律师伪证的同时,要使律师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关键还是在制度上确立律师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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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然而却未对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从实然还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均应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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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权保障制度的体现。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已取得的制度进步得到一定程度的巩固,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辩护制度的弊端,即所谓"三难"(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一怕"(律师伪证罪)问题,已经对我国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改善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限制,所以有必要予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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