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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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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发展,对我国惩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于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典型个罪,还需要从实质的广义角度来把握,否则会人为地缩小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圈,不必要地限制本罪的打击“半径”。作为洗钱的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的上游犯罪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取的任何资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洗钱的客观行为,应立足于洗钱的本质特征和罪质构造来认识,并且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红线,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关于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方式,从刑事立法的实然规定和刑法教义学出发,只适用于“他洗钱”模式,而不适用“自洗钱”情形。同时,为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洗钱行为人具备主观认识。对于“为掩饰、隐瞒”的立法术语,应理解为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要素,而不是目的犯之表述。  相似文献   

2.
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由《反洗钱法》可以推定我国刑法规范中洗钱犯罪主体并不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洗钱罪犯罪主体排除上游犯罪本犯的主要根据是事后不可罚行为说。洗钱犯罪日益猖獗、甚嚣尘上,洗钱犯罪的发展演变要求将上游犯罪的本犯包括在洗钱犯罪的主体内。从刑法规范和刑法论的角度,也应如此。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实施带来了国内立法完善问题.该公约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洗钱行为方式以及犯罪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有必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立法,使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之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5.
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犯罪最常见的上游犯罪,上下游犯罪相生相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将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制从过去他洗钱的单一型主体完善为兼容自洗钱和他洗钱的二元型主体,为进一步切断上游犯罪的利益走向和输送渠道,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依据。研究毒品犯罪自洗钱的主体和对象,探讨毒品犯罪自洗钱的主观要素,梳理毒品犯罪自洗钱的行为类型,借此肯定以严惩涉毒自洗钱行为反制上游毒品犯罪的立法初衷和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洗钱罪保护的客体即洗钱罪所保护的利益,洗钱犯罪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经济管理秩序,但洗钱犯罪所主要侵害的法益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今后,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刑法分则中惩治洗钱行为的具体罪名也应加以修订,应将洗钱罪置于妨害司法罪之中,同时鉴于惩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洗钱犯罪的特殊性,刑事立法有必要创设新的罪名给予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7.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经济犯罪。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严重妨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它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此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另外,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制度。  相似文献   

8.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经济犯罪。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严重妨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它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修正案(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此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另外,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制度。  相似文献   

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上游犯罪的类型、行为方式的范围以及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论,特别涉及与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存在竞合时将如何区分。在对最近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德日赃物犯罪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该罪具构成要素重新认识和探析,理论上结论的统一反过来将进一步明确并推动实践中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出台,对洗钱罪与赃物罪均做了修改,使得洗钱罪与赃物罪原先明朗的界限变得模糊了,洗钱罪和赃物罪之间的关系急需厘清。从洗钱罪与赃物罪对比中重新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有效防范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共分四个部分:一是论述了洗钱的定义;二是探讨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三是分析了洗钱罪的行为构成;四是分析了认定洗钱罪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首次规定了“洗钱罪”。对打击洗钱犯罪和其他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主要对有关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几个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即:对犯罪对象所作限制性规定的缺陷:犯罪对象是否必须具有实际的非法性;故意的范围;明知的程度;不作为能否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及《反洗钱法》都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明知,而如何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则是洗钱犯罪诉讼证明中的重要环节。但是,仅有嫌疑人的自认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明知的存在,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这可以通过利用间接证据或推定来获得。此外,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确立嫌疑人的有限举证责任,并以此来证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自《刑法》设立第191条洗钱罪以来,关于该法条与其他相关法条的重合规定,该法条的修正过程与其立法初衷的冲突,以及洗钱犯罪的严重性与该法条司法适用率低下的巨大反差,均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对产生上述矛盾的原因分析,不难发现,全球化的影响、对公约义务之履行以及来自国际组织的经济制约,均在左右着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方向。因此,对我国洗钱罪设立、修正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不应脱离国际反洗钱框架。与此同时,洗钱行为的入罪化进程也如同一个缩影,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权在当下已然受到以及未来可能受到的来自国际社会的影响与介入。  相似文献   

16.
〔2009〕15号司法解释在广义的洗钱犯罪基础上,将《刑法》第312条与第191条、第349条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承认其法条竞合关系。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以及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均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之间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及《反洗钱法》都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明知”,而如何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则是洗钱犯罪诉讼证明中的重要环节。但是,仅有嫌疑人的自认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明知”的存在,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这可以通过利用间接证据或推定来获得。此外,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确立嫌疑人的有限举证责任,并以此来证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为有效遏制近几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活动,同时也为顺应打击跨中洗钱犯罪的国际潮流,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洗钱罪.然而,通观我国目前的有关立法,距反洗钱、尤其是反跨国洗钱的实际需要尚有相当大的差距.有鉴于此,本文从洗钱概念入手,分析归纳了几种基本的跨国洗钱方式,然后就国际以及我国反跨国洗钱立法现状作了评介,最后,文章重点就新《刑法》关于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及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反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机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洗钱罪的主体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是否排除了上游犯罪行为人,应当在刑法规范和刑法论的双重框架下寻找答案。本文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刑法规范的解释;二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三是罪数理论。笔者通过批判“他犯说”的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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