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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实践中,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不同法院之间的观点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对此类立功成立范围的划定也有所不同,呈现逐步限缩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范围的趋势。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要判断是否存在足以被实质地评价为“协助”的行为,被告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至于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并不是关键。对于同案犯当场指认,或者非现场辨认的,都应该成立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协助抓捕行为和同案犯最终被抓捕之间,只要有条件关系,能够为有关机关抓捕同案犯带来一些便利即可,不必苛求该协助行为是同案犯被抓捕的主要原因或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齐某抢劫案为切入点,对于实施盗窃时以暴力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罪这一规定进行反思。认为抗拒抓捕中的“抓捕”之暴力必须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限度,如果是为了过度伤害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反抗。进而对逆防卫行为的刑法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用法律的利益平稳原理来确立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并提出逆防卫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用逆防卫理论来分析齐某抢劫案的定性。  相似文献   

3.
常见的协助抓捕行为有当场指认、实际带捉、提供线索和按要求联络等,协助抓捕的对象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包括同案犯。犯罪分子因交代同案犯个人信息而使得司法机关得以成功抓捕同案犯时,是否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考察个人信息是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如果已使用就不应认定,反之则可以。而当犯罪分子交代非同案犯的个人信息时,只要这种个人信息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就应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4.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以来,各地首例袭警案接连曝光。在司法实务中,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不同和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审判实践的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便成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指的是通过“硬暴力”突然地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而不是通过“软暴力”、“缓和的”“非突袭性”的行为来阻碍警察执法。确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与暴力袭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紧密相关。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前者系袭警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后者则为附随法益,而非次要法益。应透过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来检验“暴力袭击”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对袭警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做到合理合法地出罪和入罪。  相似文献   

5.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条款已施行5年,新“袭警罪”也即将施行。在改革方向既定的情况下,应全面调查原有暴力袭警犯罪现实状况、评估犯罪治理效果,以求为新“袭警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实证调查发现,暴力袭警犯罪总量逐年上升;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量刑普遍较轻;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被告人职业分布差别大;被告人绝大多数具有认罪、坦白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往往针对民警本人,多导致轻微伤,财物损失较少;持械袭警与驾驶机动车袭警占比不高,但后果严重;常见区域分布明显;警察执法不规范是常见辩护意见,但极少获得法院支持;对轻微袭警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存在较大争议;仅出于反抗或逃避执法目的而袭警的,一般仍认定为暴力袭警罪;醉酒一般不影响犯罪构成。暴力袭警犯罪治理的难题在于法律争议影响适用效果,“从快从轻”弱化立法原意,法治意识薄弱浪费治理资源。因此,需要细化暴力袭警犯罪的刑罚等级,厘清暴力袭警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完善暴力袭警犯罪的处置机制,构造暴力袭警犯罪的源头防控系统。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若干妨害公务行为在刑法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中人的要素界定为“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暴力、威胁,应增加“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应调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7.
司法研究会最近提昌的有关自我防卫案件审判中对陪审团进行实例引导的做法,被认为有放纵被告人之虞,几乎成了保护凶手的宪章。经常见诸报端的许多案件,竟都以无罪宣告而终结。如肯涅·内恩刺杀一个没武器的警察的案件。在该案中,一名窃车贼杀死一名试图抓捕他的车主后被宣告无罪。又如在史迪芬·沃德夫案中,史迪芬仅仅因为警察的错误认定就被射杀,而被告人却被认定无罪。就那些经常出席法庭的人而言,对这些无罪判决倒不足为奇,但对陪审团被引导的方式却表示惊讶。司法研究会倡导的实例引导法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是否相信或诚实…  相似文献   

8.
在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中,检法机关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对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这也折射出目前刑事司法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辨识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还在于其进入刑法视野中的行为是依法从事“公务”还是“村内集体事务”。只有在全面了解相关刑事立法沿革、正确领会相关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对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进行准确的认定,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9.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的一种类型。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客观条件时,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   

11.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2.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相似文献   

13.
美国各州刑法、模范刑法典、刑法理论家所积极探讨的强奸罪疑难问题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富有启示:强奸罪的犯罪定义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正确认定强制行为是把握强奸罪犯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强制分为生理强制与心理强制,生理强制的标准是行为人暴力,被害人反抗,心理强制的标准是“地位悬殊”原则;被告人错误认为被害人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需严格把关,要坚持“真诚并且合理”原则,公正地使用推定。  相似文献   

14.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要结合其立法的背景、目的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重点要理解哪些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即“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简称“网络传播行为”.实践中,对于“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难以认定.而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乃至著作权,无疑都有着极大的意义.通过对“网络传播行为”的准确界定,可以实现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  相似文献   

15.
“两抢”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分析“两抢”案件发案特点的基础上 ,主张引入“危险倾向人员”概念 ;在网络控制前提下 ,加强对出租房的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倾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 ;对抢夺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分析 ,认为对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行为不应一律以抢劫罪论处 ;主张把抢夺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突然夺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一、犯罪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可否定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口供使用规则除了适用于单一被告案件外,是否还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交代自己罪行的同时,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仍然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部分,不能看作证人证言;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其内容既然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实际上他也是就自  相似文献   

17.
"暴力袭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两种解读,前者认为,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警察作为暴力实施对象的特殊身份;后者认为,从重的依据在于"暴力袭击"这一妨害公务的行为手段,突出警察身份只是迫于袭警案件多发的社会现状而作的立法宣示。经对该条款立法背景、文本涵义的分析,该条款的设置仅仅是通过在立法中将"袭警"明确列举出来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因而注意规定的解读更符合立法原意。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司法实践中对"暴力袭击"应作相对严格的认定,只有具有主动性、攻击性的暴力才被能认定为袭击,为了摆脱警察控制而实施的不具有攻击性的轻微暴力则不能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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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刑法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态度 对于作为丈夫以同样方式粗暴对待其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各国有不同的态度了。德国联邦议会各党不久前就“婚姻强奸案”达成一致意见:丈夫以暴力获取性生活或以暴力获取口腔及身体其他部位的接触,以及在妻子处于无援境地而造成的性生活无暴力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而须受到惩罚。并责成德国司法部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草案,交议会及议院通过实行。美国新泽西州刑法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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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虚假”是违反证人的记忆并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在伪证罪主体认定中,共同被告能否互为证人,应当以共同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共犯关系区别对待。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鉴定人不包括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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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边界是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寻衅滋事罪边界的界定应从侵害法益、主观动机和客观要件三方面进行认定。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应该界定为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观动机应该为寻求非正当精神刺激;对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应该重视“随意”的认定,“强拿硬要”应该包含一定的暴力、胁迫因素,网络空间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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