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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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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2.
绍兴看守所检举立功情况的调查表明,现实中的在押未决犯立功制度有异化趋向,可能成为逃避或减轻惩罚的途径。检举立功制度异化现象充分暴露出当前对在押未决犯立功线索的监管不力。建议在防范与控制方面着重加强看守所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检察审查机制,赋予检察监督刚性手段。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已决待送罪犯的权益保障有所缺失,特别是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因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不力、监狱不认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犯立功表现,导致看守所怠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加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甲犯罪嫌疑人与同监犯交谈时,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管教民警。后该民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甲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套给另一犯罪嫌疑人某乙使用,法院据此“证明”认定某乙具有立功情节,对某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民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  相似文献   

5.
张仁平 《政府法制》2009,(19):33-33
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吴国泰假立功因检察官的发觉“功亏一篑”。2009年6月中旬,为吴国泰假立功“不辞辛劳”的4名相关涉案人员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7月16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甲在与同监犯交谈中,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管教干警。后该管教干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犯罪嫌疑人甲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给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使用,法院据此认定乙具有立功情节,对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干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  相似文献   

7.
叶建丰同志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应定何罪》的文章。认为:看守所干警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当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本案定“帮助伪造证据罪”不甚妥当笔者认为,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可以产生法条竞合的只能是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则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商榷。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着看守所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证据,经看守所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后,侦破了其他案件,可以达到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这些在押人员被法  相似文献   

9.
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吴国泰假立功因检察官的发觉"功亏一篑".2009年6月中旬,为吴国泰假立功"不辞辛劳"的4名相关涉案人员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7月16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10.
追失 《法庭内外》2006,(11):24-26
2006年8月7日,在石家庄某监狱会见室,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正与一名身着囚服的青年抱头痛哭,老奶奶泪水纵横;“孙儿呀,民警给了你第二次生命,你不能忘了救命之恩呀!”囚犯跪在地上,抱着奶奶连连点头……这位青年不久前从邯郸某看守所押来,曾是一名在押的死刑犯,就在死刑执行前夕,检举揭发出两起公安部督办的惊天大案,赎罪立功最终迎来了死刑的改判。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陈某系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6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区的、经该区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12.
“傻子”是不是毒贩,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一个智障的残疾人,被村支书接走送到“养老院”安置,却迅速变身成为西装革履、随身携带大量海洛因的“毒贩”,旋即被公安机关擒获于宾馆房间。司法鉴定其“考虑无精神及智能障碍”,在被关进看守所三天后,遭殴打死亡。几乎与此同时,村支书的妹夫,一个死刑犯却因“立功减刑”被改判成死缓。  相似文献   

13.
单位立功是近年来学界探讨的热点与难点。我国现行刑法未确立单位立功制度,理论界关于单位立功的专题论文也仅寥寥几篇,一些在研究单位犯罪的论著里,提及单住立功的也屈指可数,这使得单位立功实际上处于了立功制度和单位犯罪制度“两不管”的尴尬境地。这种情形,显然与单位作为和自然人并列的犯罪主体这一地位不相符。从转型时期确保社会和谐,惩罚与预防单位犯罪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来看,建构单位立功制度极其必要。而立功概念的深入人心、单位立功的客观存在以及不违背刑法适用平等性又使得单位立功的具体建构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4.
一、立功的主体。立功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本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是犯罪分子的家属、朋友协助实施了立功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视为犯罪分子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分子本人不能享有,但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建议法院酌情考虑。二是立功的时限有要求。从时间阶段看,立功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犯罪预备开始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这一阶段,超过这一时期则不能作为刑法的立功主体,  相似文献   

15.
深刻认识刑事诉讼中的立功本质对于领会立功制度的立法精神,掌握立功的条件,分析立功的情节,充分发挥立功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什么是立功的本质?司法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具体有:1、社会有益行为说。认为立功的实质内容就是“一定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确认刑事犯罪后又立功对于社会、公民特别是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集体、公民更有益处,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应当提倡。2、悔罪说。认为“悔罪是立功表现的思想基础,而立功则是在悔罪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突出表现”。所骨悔罪,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从内心深处真正地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后悔,决心改恶从善,真减悔过自新,争取重新做人。  相似文献   

16.
奚金才 《法制与社会》2011,(36):252-253
立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和刑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打击犯罪和改造犯罪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立功的认定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厘清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立功程序,完善立功认定的操作性程序。对立功的合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立功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揭发同案犯的罪行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对合犯的一方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检举连累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犯罪之后能否用来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认定,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罚六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曹树林 《政府法制》2009,(20):14-15
带着统一发放的“视察证”,8月27日,20多名记者首次走进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的西城看守所。据悉,“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公安部发文要求严打监所内的牢头狱霸,同时要求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而当天开放的西城看守所正是全国首批开放的10个看守所之一,是北京市首个对公众开放的看守所,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要求,加大了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执法的监督力度,看守所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监督薄弱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然而从目前看守所监管现状来看,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仍然屡禁不止,成为国人抨击司法公正的话柄,特别是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在反映看守所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同时,也暴露出当前我国的看守所检察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监督法律依据不充分、监督信息获取难、监督手段和方法不完善等问题。下面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看守所承担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长期以来,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笔者认为,这样的隶属关系值得商榷,因为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第一,造成看守所对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防止和监督不力。实践中,公安机关超期刑拘和侦查占了超期羁押总数的绝大部分。据某区看守所2001年上半年的统计,共发生超期羁押475人次,其中属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463人,占超期羁押总数的97%。面对超期羁押绝大多数发生在公安机关内部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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