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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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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平  郑清贤 《海峡法学》2013,15(2):3-11
平潭开放开发将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其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为了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对其进行立法已经达成共识。但立法的启动首先需要有合适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平潭立法的效果,而且事关平潭开放开发的成效。通过对平潭立法各种可能主体的优劣势分析,建议采用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平潭开放开发进行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2.
边防管理,作为在边境地区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既需要实现其担负的职能,又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接轨;既要创新工作方式,又要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3.
陈辉庭 《海峡法学》2012,14(3):18-23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为两岸在社会乃至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试验平台。实验区在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中要合理设置政府行政权力,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发挥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合力;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应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自治,坚持两岸同胞平等原则,探索积累适合实验区发展的民主制度;应高度重视平潭合作共建的法制保障,正确处理中共作为祖国大陆执政党在实验区的地位和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在实验区建设初期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4.
彭莉 《海峡法学》2012,14(3):13-17
在一国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大陆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规制的功能、对接的功能与示范的功能三层次的内容,其重点应关注公权力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涉台立法方面可考虑"法规——规章"的模式;在涉台司法方面,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在涉台法律服务方面,则应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相似文献   

5.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相似文献   

6.
邢亮  于静涛 《海峡法学》2011,13(4):9-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方式有必要从传统的"行政主导式"向"立法保障式"转化。而在"立法保障式"之下,应注意从确立组织之基本原则,健全组织立法体系,完善相关组织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入手完成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建构。  相似文献   

7.
马波  陈江森 《海峡法学》2012,14(2):106-113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放开发的过程中必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两型社会”为诉求,注重环境保护及其法制保障.通过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的描述,重点探析综合实验区法制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侧重点等内容,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提出若干制度创新的建议,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8.
为了积累两岸区域合作的经验,并为未来两岸统一后的融合提供样板,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行特殊的“五个共同”两岸合作新模式。但是该模式在近几年的具体推进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实验区建设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实验区管委会无法适应两岸开展共同管理的需要。为了推动两岸合作的实质性运行,亟需引入法定机构这一新制度,并依其要求对实验区管委会进行相应的改造。  相似文献   

9.
黄磊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2,14(2):114-1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比较特殊的管理协调机制,由此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对此,应当在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10.
林建伟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1,13(4):3-8,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2.
13.
熊文钊  郑毅 《海峡法学》2012,14(3):3-12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除了硬件环境以外,法制建设无疑是其制度软环境构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应当注意的是,平潭的"实验区"定位与之前其他地方"试验区"定位有所不同,这反映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独特性质及其背后特殊的政策安排。在此基础上,该区立法地位和行政地位的法律确认同样具有关键意义。此外,对具体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立法定位、制定依据以及立法的内容与特色等问题的关注和回应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家海西建设战略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开放开发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平潭被国家寄予厚望,赋予其承载"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的使命。随着基础建设的展开与初期招商引资的进行,平潭的投资保障环境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就主体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并回答了如何认定渎职共犯的定罪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主体/客体”相互视角下的共同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共同诉讼为主题,在“中国语境内如何描述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意识之下,继续“叙事”的方法论尝试。与刊发于上一期《当代法学》的“诉讼程序中的实体形成”一文相照应,本文着重从作为诉讼主体的复数当事人与案件实体内容、尤其是与“诉讼标的”这一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解读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共同诉讼的法律构成、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操作以及若干重要论点。  相似文献   

17.
社会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前提是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一要从政策法律层面科学界定政府和社会各自的责任。让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履行其核心职能,并为社会组织或个人进入该领域留下足够的空间、利益并给予相关保障;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的优势,调动专业企业、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积极性;三是要建立起政府专门机关与社会组织的适当关系,使其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公安机关应始终主导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19.
潘健 《法制与社会》2012,(1):274-275
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相似文献   

20.
原田刚  罗丽 《清华法学》2013,7(3):165-176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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