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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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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2.
夏勇  江澍 《人民检察》2012,(11):20-23
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3.
欧锦雄 《北方法学》2016,(1):122-132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文献   

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5.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国卫生法制》2013,(4):25-25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非法添加可以"有毒有害"定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刑法的最后保障性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的概念应有别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广;非食品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广义的添加剂;该罪中的"掺"在"生产"和"销售"中有不同的含义,并且表现形态各异;该罪中的"有毒"与"有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二者并举不妥,"有毒、有害"的毒害性来源不一,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行为人对于添加物是否有毒、有害的主观认识可以通过是否超量、超范围添加等方式来推定。  相似文献   

8.
要点解读:1.对于被告人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无法鉴定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如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解读:对于"地沟油"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且对于"有毒、有害"的认定不应单纯依据司法鉴定,而是结合案件各类材料综合判断。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9.
欧静文 《法制与社会》2012,(30):238-239
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日益增多,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毫不夸张的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用血与泪写成的。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形势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现状和内涵,探讨此类犯罪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据统计,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3.8万余件,有5.2万余人获刑。  相似文献   

11.
数字     
《中国审判》2011,(6):5-5
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61件,106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难以把握,就我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妥否,请同道批评指教。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4.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5.
舒洪水 《法学》2013,(8):146-152
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决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内容困难的最终的方法是,因行为人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无毒、无害的,而不是让司法机关取证"有毒、有害"。  相似文献   

16.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18,(2):98-107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对其治理一直主要局限于行政监管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效果。为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学界通常在管理领域、行政法领域探讨该原则,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为共治主体尚未进入视野。司法机关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屏障,理应成为共治主体。从刑事法治看,《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法定刑,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惩治和监管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职业禁止。这些均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严密且更严厉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存在打击范围偏窄,禁止令偏软,职业禁止期限偏短等不足,需要予以补救。在司法适用上,建议罚金刑数额不要低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职业禁止适用最高期限;在立法上,需延展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当前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具有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关注度高、涉案人员众多、线索证据庞杂等特点,处理难度较大。笔者就审查起诉工作中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问题与思考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刘科 《法治研究》2013,(9):67-75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关注焦点问题。随着“毒奶粉”“毒胶囊”等案件不断曝光,大家对自己的餐桌产生了深深的不安,我们不禁想问,究竟是谁动了我们的餐桌?2月26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问题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20.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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