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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5)
我国《刑法》已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却没有增设与此相对应的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但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严密刑事法网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我国《刑法》都应增设此罪。在增设此罪时,立法可以采取分步骤的方式,具体而言,我国应先增设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待时机成熟,再实现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2.
马志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肖宇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133-137
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以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和现实执法情况为视角,分析了受贿犯罪规定的缺失。并提出,在保留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香港、日本的法律为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以完善受贿罪立法。 相似文献
4.
李建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3):7-12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在定罪处罚上比照受贿罪处理。但是,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在罪状表述上并不完全一致,而两者之间的区分又是比较微妙的。在具体界定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界限标准上、在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构罪等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界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与争议,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此外,根据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斡旋受贿的同一条文中增加了一款予以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两者的差异还需进行必要的界定与分析。 相似文献
5.
许晓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61-65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对此罪罪状的描述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为蓝本的,进行两个法律文本的比较,有助于完善本罪在我国的执行。 相似文献
6.
张晓辉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1):67-70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以特殊主体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自 1979年以来有几次变化 :一是要严格限制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应当依法确定受贿罪犯罪的区别及受贿与贪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孟庆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51-54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8.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55-58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9.
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努力使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接轨,不仅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0.
董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70-75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刑法中其他相关犯罪规定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立法和概念上的关系亟须厘清,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也是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商浩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08-114
反腐败是我国当下重大的现实问题,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要求相比,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较为狭窄,犯罪对象规定不合理,主观方面设置不科学,法定刑的设定不完善。基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治以及立足于当下反腐败的现实考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的设置,适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减少犯罪主观要素的限制;扩大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进一步促进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2.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俊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76-80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13.
谢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2):60-62,100
本文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借鏊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现状,对单纯受贿行为作出应按受贿罪处理的明确定性,并就刑法第385条的立法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阮传胜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6(3):54-62
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贿赂的范围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立法中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的规定决定于国家的刑事政策。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加大惩治,依法从重从严。"但是,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范围的规定却有失严密。修改现行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 相似文献
15.
李会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28-36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16.
程家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53-5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做出了突破性规定,我国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出现了诸多滞后之处。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突破性规定,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之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