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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跨界核损害责任是指核装置国发生核事件对其他国家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国际立法中关于"核损害责任"和"跨界损害责任"已有相关规定,但在解决"跨界核损害责任"承担时却存在诸多问题,如跨界损害认定困难、信息通报不力、跨界维权诉讼搁置等。本文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跨界核损害的责任追究制度、赔偿规则和诉讼程序,不断增强国际立法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便捷性。  相似文献   

2.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污染对一国之周边相邻国家和区域乃至全球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以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视角,凸现了现行立法对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诸多缺欠和不足。本文提出:应科学界定跨界污染损害概念,导入严格责任,确立国家责任的特点、适用范围、主体和形式。完善相关的预防和赔偿机制是各国间处理跨界污染事件的有效途径,以期实现全球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治理。  相似文献   

3.
国际赔偿责任也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不是合法行为责任.危险责任,也不是一种违背国际义务的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权利冲突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一种手段,是责任人与受害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4.
由于环境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各国一般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中都将环境损害归结为严格责任,跨界环境损害归责原则也是如此。从法理分析,严格责任的承担基础是公平的分配损失,即应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转变,以国际社会整体价值及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构建为导向来分配责任。且出于平衡受害人、加害人、环境等保护以及国际贸易发展关系的考虑,在重大危险活动中如环境损害领域嵌入责任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从现实来看,相较于污染者而言,受害人往往是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加害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因此为谋求经济利益而造成高度风险者必须承担起控制此项活动任何有害后果的责任,这符合风险与收益并存原理以及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5.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大海啸,造成核泄漏事故,不仅给发生污染事故的本国及国民,也给他国境内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从日本核污染事故引起我国国民的恐慌看,人们终于彻底认清环境问题的国际性。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就要追究行为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有效地追究行为者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本文从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来探讨追究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必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主体,是赔偿得以确实、迅速、公正地实现的关键。通过对中国与日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欠,建议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必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主体,是赔偿得以确实、迅速、公正地实现的关键。通过对中国与日本在机动车交边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欠,建议通过立法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赵代红 《外交评论》2005,2(5):99-104
当今世界水资源日益匮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各国、各地区和各利益团体围绕跨界水资源的争论日趋激烈,迄今未达成任何生效的关于跨国水域非航行利用的普遍性公约。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本文从现有的处理跨界水的国际条约、协定和规则出发,尝试提出国际上解决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时应普遍遵循的几大原则,即公平合理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供有关方解决跨界水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9.
对国际河流的利用很容易引发上游国家与下游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从一些国家实践、相关国际司法判例以及软法规定,可以论证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即在一国管辖和控制下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国家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其习惯国际法下的义务。中国与一些邻国间的跨界水合作明确地包括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虽然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要求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的境外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但中国仍然有这样做的国际义务。中国在与所有邻国的跨界水合作中,都应该考虑跨界环境影响评价。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精神的损害,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的责任括定,明确精神损害的要件与责任括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制度,但对试药导致损害的救济立法上不甚明确。建议通过侵权责任的方式对受试者的损害进行救济。试药人身损害的责任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由损害后果、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四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环境法的现行体系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可以说是最薄弱的环节。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大多以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欠缺实质上的约束力。对有限的硬法性质的规定,也是以“国家责任”的形式体现,缺乏实际的执行力。这种实然状态下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远远不能满足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因而,以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中国家责任的惟一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节奏,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多元化乃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4.
父母责任的构造 ,指父母责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以主观性价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父母自由权 ,与客观性价值———损害填补与预防损害 ,两者的统一 ,以及合理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构成价值要素 ,将责任严格建立在父母违反事实存在的监督义务基础之上 ,在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行为客观存在并造成他人损害时 ,父母作为整体就自己的过失负责。我国现行立法、《草案》、及学者《建议稿》等理论学说强调对损害的填补 ,着眼于父母子女关系而采严格责任原则 ,其合理性值得反思 ,逻辑上也存在矛盾 ,父母责任制度势必要求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尽管属于侵权法范畴 ,但同时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 ,也包括人身损害。其中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除包括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外 ,还包括适当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责任。  相似文献   

16.
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特色制度,该法第2条明确了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而道路与江河在其中具有典型意义。道路致害赔偿的处理涉及使用人情况、道路情况、自然条件等。在江河致害赔偿诉讼中日本最高法院给出了瑕疵判断标准。公共设施致害的将来损害赔偿出现在持续性损害案件中,日本一度在"大阪机场诉讼"的二审判决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7.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由于自然资源损害的特殊性,传统的赔偿责任表现出明显的功能局限.基于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社会化理论,有必要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补偿制度,而政府对自然资源损害补偿的介入不可或缺,区分不同的产权情况,政府在自然资源损害补偿中承担的角色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9.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后,患者有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它以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主要以责任类型、因果关系等要件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这使法律适用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做出错误判断。文章通过一个急救案件,指出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改善医患关系的举措。  相似文献   

20.
法国医疗损害责任自1936年Mercier案开始,其性质由侵权责任转变为合同责任。但医疗合同责任理论由于忽略了医患关系的伦理性,以及有限的包容性,一直受到质疑。2002年《患者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法》的实施宣告了医疗损害责任从合同责任走向了法定责任。我国法律应当借鉴法国法的经验,抛弃牵强且无实益的医疗合同责任理论,单纯采纳更具适应性的医疗侵权责任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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