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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坤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刑法上信赖原则为德国帝国法院1935年的判例首创。德国学界及实务上一致认为信赖原则是被容许危险的具体运用。过失责任的产生,行为人必须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则不具有过失存在的空间,就有适用信赖原则的可能。具体到监督过失中,其情形类似,监督者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状态下,方有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过失的可能。所以,在监督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要判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相似文献
2.
在过失犯完全属于责任感的问题的时代,研究的仅仅是主观过失(不注意的必理态度:责任过失),称之为旧过失论;现在,主张研究违法阶段的过失的观点即新过失论,处于支配地位。首先,在违法论中,一方面,作为客观的过失的内容,重视行为人的结果避免义务违反,同时,将这种违法过失予以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过失,成为探讨过失犯成立与否的出发点。其次,对构成要件的过失而言,作为其客观要素,必须存在实行行为(不注意的过失行为)与侵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其主观要素,以对定型性的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为必要。再次,在以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的法理,来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的同时,又以管理·监督过失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这只有在现在的新过失论之下始有可能。 相似文献
3.
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旧过失论立场,过失就是对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与预见可能性,实务上理解的过失是注意义务违反,界定了其与旧过失论之间的关系,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关,而作为责任要素,则应该要求对于引起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预见可能性与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4.
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臧冬斌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1):1-6
本文认为,可以在医疗过失的认定中适用信赖原则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医疗事故的罪刑事责任,可以将医疗过失中的信赖分为医疗行为人之间的信赖与医疗行为人和就诊人之间的信赖,并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研究了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不适当地信赖将产生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过失危险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25-28
过失危险犯是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多的问题。文章从其存在的合理性 ,可行性和必要性入手 ,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其成立要件上和立法上作了初步的探讨。肯定过失危险犯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7.
李向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65-67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8.
李向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4):42-45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9.
信赖原则作为交通事故中确认过失责任的有无以及过失责任分担的一种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中的信赖原则可以分为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之间的信赖原则以及医师与其他医疗人员之间的信赖原则。医师与患者之间可以适用信赖原则,但其适用余地相对较小。医师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水平的医疗分业关系和垂直的医疗分业关系。在前一种关系中,可以适用信赖原则,而在后一种关系中,由于牵涉到监督过失的问题,信赖原则的适用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0.
臧冬斌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2):67-71
可以在医疗过失的认定中适用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可以将医疗过失中的信赖分为医疗行为人之间的信赖与医疗行为人和就诊人之间的信赖,信赖原则在这两种情况下适用条件是不同的。认为不适当地信赖将产生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1.
冯卫国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5):36-38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廉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阴建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3):23-29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王慷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80-82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不仅有利于维护商业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还对于完善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缔约过失理论的发展及其遭遇的挑战,反映了其与相关理论的复杂联系.缔约过失理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和理论价值,并且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等制度.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商业交易活动中的适用也日趋频繁,但是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的认定却颇存争议.因此,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贵银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38-41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平等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者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客观存在形态。不能因为刑事立法的规定和传统刑法理论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而将其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该考虑过失程度、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 相似文献
15.
论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29-32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要素之一其实并不正确,事实上,真正可作为故意与过失分界要素的是认识因素和意欲因素。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中,欲的要素更具决定性。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用综合的观点全面考察更为合理可行。轻信过失与疏忽过失的最大区别则在于行为人有无认识,这里认识要素成了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试析交通事故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伍青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16-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过失相抵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过失相抵的运用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导。为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权利,交通法应明确过错责任下交通事故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和严格责任下交通事故中适用过失相抵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7.
杜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42-46
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体现在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应当预见的内容、单位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和单位监督过失等方面。单位意志的认定可以从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考量。基于单位特殊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单位应当预见刑法规定的具体危害结果,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应采用“客观说”。单位监督过失不仅存在于单位未恰当履行对成员的选任监督义务的场合,也存在于单位怠于确立合理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场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