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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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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为。尽管《公务员法》扩大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但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监察政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同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监察拥有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3.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10多年来的行政效能监察实践表明,效能监察要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必须着眼于建立和完善一个科学的工作机制,通过机制的根本利用,保证效能监察的自觉性、经常性、程序性和有效性。所谓行政效能监察的运行机制,是指行政效能监察在其运行过程中,保证其健康、有序、规范的运行程序、规则和督导落实措施等,它包括组织领导、选题立项、程序规范、成果评价、自身建设五个机制。这五个机制…  相似文献   

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提升履职效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适应改革的纪与法分开与融通的主动对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监察调查职能与人员专业素养之间的协调机制、监察监督与监督监察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5.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必须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形成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形成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监察机关是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国家监督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从而建立了以监察监督为核心,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衔接机制。审计监督具有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活动监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是否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与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应当基于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依照《监察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构建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助与配合关系,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6.
现行法律确立的"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处分体制面临监察监督能力不足与行政惩戒动力不足的双重困境.应以准确界定两种处分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向.政务处分和行政惩戒分别属于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两种监督在功能上互不可替代,前者实质上是对后者的再监督.从微观层面看,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存在分工、配合...  相似文献   

7.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独立性,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相统属、监察官员逐步专职化、监察官员有独立弹劾权。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独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各种力量长期博弈才逐步实现的。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建设的历史表明,监察体制的独立离不开一元化体制,而一元化体制既有利、也有弊。地方行政操控监察是一项秕政,地方监察必须与地方行政相分离。监察官的独立弹劾权是一项很先进的制度安排,它是监察独立的重要标志。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相似文献   

8.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曾是五四宪法规定的首位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部分恢复该项检察权的重大部署。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列入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之间还有待进一步协调,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违法中的角色关系与协作共治;明晰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的价值、定位、原则与范围等,科学构建国家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10.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能否正当行使这一权力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行政机关自身廉洁与效率。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监察机关实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法律条款,学界对其正当性尚存争议。应在界定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内涵、探析司法监督与制约的理论渊源的前提下,厘清对监察机关实行司法监督与制约的司法逻辑。对监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与制约,是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本质要求、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有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监察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欲祛除现行监察体制之监督对象过窄的弊病,以实现监察全面覆盖之改革目标。然而改革的变法特质决定了监察体制改革必然需要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察全面覆盖目标的达致同样需"仰仗"宪法和法律的相应修改,但改革以及由此而来的宪法修改不得触及宪法制度之核心内容。故此,置于特定宪制环境之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其监察全面覆盖之改革目标亦不乏相当的限度,即监察机关须尊重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并须恪守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  相似文献   

1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学术界关于政务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却未达成共识。国家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勤务关系,实现反腐败的国家监察目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这四个条件决定了监察委员会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监督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一般特征。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出发,政务处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惩戒行为,即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本质上是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成员违法违纪施加的一种惩戒,只能寻求监察机关内部程序予以救济,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4.
监察是中国古代职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关,通过建立遍于全国的监察网络,统一行使监察权,不断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实施立法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不断扩大监察权力,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形成了扼制官吏腐败的一道重要防线。中国古代监察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监察法的发展和监察机关权力的演变是相向的,同时也为后者开展监察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可为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镜鉴。  相似文献   

15.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相似文献   

16.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机关取代检察院成为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专职机关。《刑事诉讼法》作为系统规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针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修改迎合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了同《监察法》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通过使得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多法协调。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与把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是现阶段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17.
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劳动监察制度的内在功能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执法制度。作为保证劳动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制度是以用人单位为监察对象,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内容,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基本框架的法治架构,其功能价值在于约束、纠正与惩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用人单位对违法劳动监察行为,应当享有申诉权和行政、司法救济权。  相似文献   

18.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9.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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