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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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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的构建与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监狱执行刑罚,安全固然是其基本的法律属性,但对罪犯实施有效矫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更是监狱的本质要求。”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重在对罪犯的矫正和转化,以便重构罪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就是激发与鼓励,它是与惩罚相悖的一种基本的转化罪犯思想的方法。激励用于罪犯矫正中,是指激发罪犯的行为动机,换言之,就是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罪犯的改造动力,挖掘罪犯的改造潜力,使罪犯感到“力有所用、  相似文献   

2.
罪犯话语权,是罪犯行刑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联着罪犯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享有。当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形式多元多样,彰显了监狱的文明,但是不可否认其话语权的享有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对罪犯话语权法律之认识、改进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方式、讲究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艺术、构筑利于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机制及其建立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来进一步提高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水准。  相似文献   

3.
科学认识罪犯的内涵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科学认识罪犯,必须科学地认识罪犯的公民权利,依法维护和保障罪犯的权利同时,又不能单方面强调罪犯的权利,罪犯不仅享有权利,更要履行义务,权利、义务必须统一、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不仅要承认罪犯是改造的主体之一,也要承认罪犯在监狱工怍的相关活动中,同样是有责任意识和有能动作用的主体。监狱没有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群体开展普遍的素质教育,但可以找准每个罪犯素质教育的着力点.填补罪犯的素质缺陷。监狱在改造罪犯的作用上是有限的,只能也只应当努力改造那些具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  相似文献   

4.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象不应只是个别具有心理疾患的罪犯,而应面向全体罪犯。既要消除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又要促进全体罪犯的心理健康,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性。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是:改变认知、情绪调节、行为矫正、人铬完善。  相似文献   

5.
罪犯改造环境是为罪犯服务的,对罪犯改造有着重要影响,是罪犯改造的外在条件,优化罪犯改造环境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可从监狱布局、结构、规划、设计、管理等方面着力优化罪犯改造的物质环境;可通过加强罪犯心理疏导、加强监区文化建设、拓展罪犯改造时空、推行宽严适度管理等方面改善罪犯改造的心理环境。  相似文献   

6.
罪犯教育活动过程表现为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一种对立的统一。然而,相互作用不能凭空实现,在主体和客体之间需要有一个中介。罪犯教育中介可以分为内容中介、载体中介、环境中介和方法中介等四类。研究罪犯教育中介,是罪犯教育创新的时代要求。罪犯教育中介价值的实现途径是:调适罪犯教育内容,匹配罪犯教育载体,优化罪犯教育环境,改进罪犯教育方法,创造和完善实现罪犯教育中介价值的有关条件。  相似文献   

7.
要防止罪犯产生脱逃、自杀意念,管教干部必须树立全新的改造理念,建造教育改造的系统工程。要尊重罪犯权利,珍惜犯人生命,关心罪犯健康,构筑稳心工程,帮助罪犯解决实际困难,干警要用自己高尚的人格影响罪犯。防范罪犯脱逃、自杀,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在对罪犯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关心他、帮助他,用现代文明激活思路,用先进的思想、先进的文化去影响罪犯,真诚为罪犯着想,使其受到感化,并建立监狱内的安全阀和预警机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相似文献   

8.
过渡期罪犯管理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渡期罪犯是根据罪犯身心发展实际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罪犯分类概念,探讨过渡期罪犯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三分”工作,促进监管安全的持续稳定。过渡期罪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征有其独特之处,需要民警找准过渡期罪犯与其他罪犯的区别与联系、个性与共性,遵循过渡期罪犯管理原则,采取适合的管理模式、管理办法,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自效性。  相似文献   

9.
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要遵循“知、情、意、行”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规律,教育和训练相结合。对罪犯的认知教育要着重扭转罪犯认识上的绝对化、片面化、极端化,引导他们理性地评价社会,评价自己,接受现实。对罪犯的情感教育主要是帮助罪犯体验正向情绪,产生积极的心态,用升华法、陶冶法,将罪犯的注意力转移到高雅有趣的活动中,培养自信和乐观的态度。对罪犯的意志训练,主要是培养罪犯对挫折的正向心理承受能力,用“系统脱敏法”逐步培养罪犯对刺激的适应和反应能力。对罪犯行为的训练,主要用“厌恶疗法”矫治罪犯的不良癖好,让性格暴躁的罪犯干细活,以养成耐心和克制。  相似文献   

10.
犯罪与重新犯罪是由包括心理素质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决定的,罪犯改造质量是指罪犯综合素质的高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综合素质的评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是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以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与罪犯改造质量密切相关的维度有。法制观念、文化素质、科学素养、技能水平、心理素质、行为表现、人身危险性等。通过对罪犯以上维度进行标准化评定,可以鉴定罪犯目前的改造质量。鉴定的结果用于指导罪犯的改造活动,也可以预测罪犯的改造进程,以及刑释后的状况。  相似文献   

11.
罪犯权利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罪犯的人权、罪犯的公民权以及因矫正的需要所带来的其他权利等。其中,罪犯的人权和罪犯的公民权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罪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较,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基本手段之一。对罪犯劳动的考核,也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罪犯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奖励条件切实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罪犯劳动和改造质量的双丰收。  相似文献   

13.
罪犯权利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罪犯的人权、罪犯的公民权以及因矫正的需要所带来的其他权利等。其中,罪犯的人权和罪犯的公民权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罪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较,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在罪犯中开展国学教育是新时期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是全面提升监狱教育改造罪犯质量的重要举措。实践表明,国学教育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新途径,新内容,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好率;国学教育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国学教育能使罪犯增长智慧、陶冶情操,明晰事理;国学教育有利于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国学教育对罪犯良好的行为养成具有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15.
人性化:改造罪犯的全新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造罪犯人性化的实践,迫切需要理论给予必要和确实的回应。其实,人性化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维度。监狱改造罪犯正是对罪犯人格的确认、对罪犯合理需要的满足、对罪犯权利的尊重。监狱改造罪犯的模式是: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人性化,是改造罪犯的全新维度,监狱要重写人性化。与之相适应,应大力推进监狱职能单一化、监狱制度法治化、监狱警察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张佩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05-108
罪犯自我改造能力的高低与否,是衡量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标准。罪犯入监至刑满释放的整个服刑改造过程中,能否自觉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矫正犯罪思想,掌握劳动技能,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及辨别是非、荣辱观念,罪犯自我改造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罪犯改造激励机制,能够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在罪犯中形成积极改造、文明向上的良好改造氛围。  相似文献   

17.
由于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与普通公民权利相比,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罪犯权利亟须国家的公力救济。而单纯国家本位的监狱行刑中,遵循的是阶级斗争范式,不但对罪犯权利不够明确,而且在观念上习惯于“赐予”罪犯权利,根本无法全面保障罪犯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随着权利本位理论的确立,基于权利本位引领下的规范体系研究势如破竹,基于罪犯权利的不同来架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监狱行刑和罪犯改造以及社会和谐的罪犯权利公力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8.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19.
罪犯自我闭锁心理是罪犯改造过程中常见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具有隐蔽性、封闭性、自我中心性、自我防卫性等特征。它的产生与罪犯所处的监狱环境、消极的社会阅历、法律的惩罚性、思维方式以及监狱环境的外部条件等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它直接使罪犯的心理活动自我封闭,不仅在服刑中使罪犯产生人际关系障碍,而且严重影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活动。因此,优化监狱教育改造环境;在罪犯中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培养罪犯健康心态;加大情感投入,打开罪犯的闭锁之心;转变教育改造观念,改进教育改造方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等是矫治罪犯自我闭锁心理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罪犯直接管理,实际上就是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是管理罪犯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空间上的警犯接近,二是情感上的警犯心理相容。罪犯直接管理的要素是:警察与罪犯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警察对罪犯情况的较多了解;警察对罪犯情感的高度敏感;警察对罪犯的有效控制。对罪犯直接管理的内容是直接接收、对面管理、直接授课、个别谈话、组织劳动、实施奖惩。罪犯自管组织是罪犯自我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并不影响干警的直接管理,而恰恰是直接管理的延伸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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