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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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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恶组织的区别和侦审要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和高级形式之一。它的侦审工作与一般犯罪集团有相同点,也有本质区别。《刑法》所界定的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犯罪团伙;特殊犯罪集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特殊犯罪集团除具备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具有  相似文献   

2.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4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而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典型的黑社会之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轨迹看.普通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普通的犯罪集团或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一而不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3.
“行为特征”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之一,对此《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立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结合《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具备该特征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福州地区涉枪和偷私渡案件不断增多,边打边冒、屡禁不止,构成一种特殊的都市治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活跃,发展较快,该犯罪活动在加大刑事犯罪破坏性的同时,也增强了与司法打击的对抗性。因此,加快认识、了解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规律,增强打击力度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理论简述有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即体现在新《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集团”的定义中,在这里有组织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它实际上是涵盖了一般有组织犯罪(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公司化犯罪集团)两个等级的共同犯罪形式。按共同犯罪发展的递进顺序  相似文献   

5.
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组织特征;二是行为特征;三是经济实力特征;四是控制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恶势力和犯罪集团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是严格的刑法概念,而恶势力则不是刑法概念,明确他们之间的界限有利于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6.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目前,有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犯罪网络和影响已经超越了国界。在我国,象国外那种职业性和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没有形成规模,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大量出现。为遏制此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刑法及时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似文献   

8.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既非典型的“黑社会”,又不是一般的犯罪集团,而是介乎二者之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的犯罪集团。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量出现,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的秩序,同时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障碍。本文指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及成因进行剖析,不仅可以为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即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理解的偏差导致司法实践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时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对组织所犯的部分罪行不知情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此时,通过共同犯罪理论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存在一定障碍,由于《刑法》...  相似文献   

10.
何荣功 《中国审判》2012,(10):56-57
我国历来强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打早打小",但从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看,还是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范围从严把握的基本立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司法实践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上述四个特征中,"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在一般犯罪集团(包括"恶势力")中也表现得比较明显,所以,"经  相似文献   

11.
鉴于我国尚未出现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我国《刑法》首创"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表述方式,意指"有些犯罪团伙虽然在组织规模、成员分工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犯罪收益等方面表现出黑社会组织特征,但仍处于初级阶段,与黑社会组织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兼具黑社会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的特征,对社会稳定已经造成严重危害。"  相似文献   

12.
方明 《广东法学》2002,(5):53-59
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恐怖活动组织等相关犯罪组织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从理论上研究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及相关问题,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林国辉 《法制与社会》2011,(36):130-131
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设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开始十年内,适用寥寥,但近几年,各地判例突增。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该罪名进行了修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以及刑罚予以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就现阶段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规定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要求各缔约国将该条所规定的"故意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刑事犯罪"。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无论是总则有关"犯罪集团"的规定,还是分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都不能完全解决公约所要求的刑事定罪问题。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相关概念与公约相应规定的关系入手,立足公约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改进、完善我国相应刑法规范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21,(5):25-31
"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而提出,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则与刑法构成要件的刚性规定发生碰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随意降低黑恶犯罪的入罪门槛。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人为拔高,远远高于国际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入罪标准,也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为司法解释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岳岩 《法制与社会》2011,(14):265-266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我国集团犯罪的主要代表,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案以具体罪名确立于刑法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为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并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导致在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组织犯罪时出现争议,影响了共同犯罪研究的发展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由此可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组织犯罪,不仅是我国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障共同犯罪领域罪犯人权益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   

17.
徐伟 《犯罪研究》2010,(1):16-20
一、对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回顾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问题也是理论上长期讨论的热点,这种讨论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新刑法颁布实施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阶段,由于刑法仅笼统的规定了,  相似文献   

18.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9.
三特殊共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及其共犯者的形式特殊共犯同一般共犯有着显著的区别,它不包括在一般共犯之内.我这个见解是同历来资产阶级刑法根本不同的,并且也同苏联许多刑法学者的见解不完全相同.现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关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一特殊共犯类型的一些问题.(一)从研究特殊共犯类型联系到关于共犯概念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片面的见解.一种企图用一般共犯类型来概括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一特殊共犯类型,而反对把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一特殊共犯类型从一般共犯中突出出来加以分析研究.这样就  相似文献   

20.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黄京平  石磊 《法学家》2001,(6):27-3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组织、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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