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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建立了独立的再审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有再审审查法院上提一级,明确和细化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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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形成了《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施行16年以来的第一个修正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集中解决了民诉法施行过程中矛盾突出的民商事案件再审问题.由此启动了再审制度的改革。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使申请再审权成为当事人的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使再审审查由法院的一项内部工作,上升为法定的、公开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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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再审程序修改之后,刑事审监制度的改革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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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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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再审程序部分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的热点所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论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提出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以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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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就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很大的修改,而再审制度的修改中,重点是对再审理由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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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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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把这5项具体事由扩大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再审.本人认为,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管辖制度本身设计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传统的方面考虑,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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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此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和执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该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细化至13项加一款之多,看似已经非常充分了,其实并不然。本文首先介绍了德国和日本两国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将这些再审事由根据其内容分成三大类。其次,本文从既判力和程序保障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德日两国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应该借鉴上述两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反驳了我国常有的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拒绝汲取国外优秀理论和制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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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我国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事由等做出了修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其法律思想、法律程序受到成文法系影响较大,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点,所以,我国的再审程序与德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更能发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优劣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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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程序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和深入,民事再审中暴露出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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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再审程序实施准备工作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人们多年来重点给予关注的再审制度改革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法律成果。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订后,一方面将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更加规范、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也将给全国法院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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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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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做了部分修订,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建立起了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其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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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凡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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